本书为《中华传统价值观丛书》中的一种,本书从中华历代典籍中选取一百四十余篇文章,主题内容包括法律精神、规则、契约 天下为公 清正廉明、廉洁奉公、自尊自爱等。包括相应主题的选文、解读、注释、关键词等项内容。面向大众,文字通俗晓畅,深入浅出,轻松亲切。以期为大众普及传统价值观理论。
明刑弼教
〔解题〕题目系选注者所拟。《尚书》又称《书》或《书经》,意为上古之书,是中国上古历史文献和部分追述古代事迹著作的汇编。因秦代焚书之故,汉初出现今文、古文两种《尚书》传本,后又因战乱失传。东晋时豫章内史梅赜献《尚书》59篇,今古文夹杂,后世所传均以此为底本。明清以降,学者大多以其中的古文尚书为梅赜所伪造。近年来考古发现了新的简书,证明尚有未曾收入世传《尚书》的佚文存在。虽然《尚书》今古文之真伪一时难以定论,但无论今文古文,在今天都有其重要的文献价值。《大禹谟》是《尚书·虞书》的一篇〔1〕,记载了帝舜与伯益、大禹、皋陶等人谋划政事的言语。此处节选的是帝舜与皋陶(yáo)的对话。皋陶,又作咎陶、咎繇,传说是上古虞舜时期掌管刑法的“理官”,他制定了刑法,被奉为中国司法的鼻祖。“明刑弼教”是指严明刑罚来辅佐教化,使用刑罚的目的是消灭刑罚,体现出“德治”为主,“法治”为辅的治国方略。“明刑弼教”影响形成了后世“德主刑辅”、“德体刑用”、“明德慎罚”等主张宽刑轻典的立法原则。本处选文所谈到的管理方式宽简、刑罚不牵连子嗣、区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疑罪从轻等观点是到今天仍有重要价值的法学观点。
帝曰:“皋陶,惟兹臣庶〔2〕,罔或干予正〔3〕。汝作士〔4〕,明于五刑〔5〕,以弼五教〔6〕,期于予治〔7〕,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8〕,时乃功〔9〕,懋哉〔10〕。” 皋陶曰:“帝德罔愆〔11〕,临下以简,御众以宽〔12〕;罚弗及嗣〔13〕,赏延于世〔14〕。宥过无大,刑故无小〔15〕;罪疑惟轻,功疑惟重〔16〕;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17〕;好生之德,洽于民心〔18〕,兹用不犯于有司〔19〕。”帝曰:“俾予从欲以治〔20〕,四方风动,惟乃之休〔21〕。”
——《尚书·大禹谟》
〔1〕谟:谋划。《大禹谟》为《古文尚书》篇目。
〔2〕惟:发语词。兹:这;此。臣庶:臣民。
〔3〕罔:无;没有。或:有。干:触犯;冒犯。正:同“政”,政事;政治。
〔4〕士:此处指掌管刑罚的官;司法官。
〔5〕明:明确;严明。五刑:指劓、墨、剕、宫、大辟五种肉刑。劓(yì忆):指割去鼻子的刑罚。墨:指在额头刻字并用墨涂黑的刑罚。剕(fèi费):指砍掉脚的刑罚。宫:指割掉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刑罚。大辟:死刑。
〔6〕弼:辅佐。五教:五常之教,即人与人之间的五种法则,指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和子孝。
〔7〕期:当,合。治:政治安定。
〔8〕协:和;协调。中:平;公平。
〔9〕时:到那时。
〔10〕懋(mào冒):通“茂”,大;美好。
〔11〕愆:过失,过错。
〔12〕“临下”二句意为:统治臣下简要,管理众人宽容。
〔13〕弗:不。嗣:子嗣。
〔14〕世:后代;后嗣。
〔15〕“宥过”二句意为:对于过失,无论多大都可以原宥;对于明知故犯的,无论多小都要处以刑罚。
〔16〕“罪疑”二句意为:对于罪行有疑问的,要从轻处理;对于功劳有疑问的,要从重奖励。
〔17〕不经:不合常法。“与其”二句意为:与其杀无罪的人,宁可犯不合常法的过失。
〔18〕洽:融洽;和谐。
〔19〕“兹用”句意为:这样施行民众就不会违犯法纪。
〔20〕俾(bǐ比):使。
〔21〕休:美好;美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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