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设计规定
禁忌l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没有对所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质量、性能提出明确的要求
【分析】
在设计文件(如图纸和材料订货单等)中应注明的一些事项,这些事项都是与保证工程质量密切相关的。其中钢材的牌号应与有关钢材的现行国家标准或其他技术标准相符;对钢材性能的要求,凡是我国钢材标准中各牌号能基本保证的项目可不再列出,只提附加保证和协议要求的项目,而当采用其他尚未形成技术标准的钢材或国外钢材时,必须详细列出有关钢材性能的各项要求,以便按此进行检验。而检验这些钢材时,试件的数量不应小于30个。试验结果中屈服点的平均值卢f,乘以试验影响系数∥∽(对Q235类钢可取0.9,对Q345类钢可取0.93)与钢材标准中屈服点^规定值的比值Atfy/1k0/f,不宜小于1.09(对Q235类钢)和1.11(Q345类钢),变异系数&M一~/(晾。)2-4-(Ofy//.1f,)2不宜大于0.066,式中瓯,可取0.011,∞为屈服点试验值的标准差。对符合上述统计参数的钢材,且其尺寸的误差标准不低于我国相应钢材的标准时,即可采用《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2003)规定的钢材抗力分项系数yR。焊缝的质量等级应根据构件的重要性和受力情况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有关规定选用。对结构的防护和隔热措施等其他要求亦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措施】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面刨平顶紧部位及对施工的要求。禁忌2承重结构没有按规定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分析】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规定,各种建筑结构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极限状态的定义为: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某一规定功能的要求,此特定状态称为该功能的极限状态。各种承重结构均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为结构或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达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的极限状态。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为结构或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的极限状态,在钢结构构件中包括变形和振动等。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