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集生活中的常见纠纷和常用法律知识问答,语言通俗、简明易懂,涵盖婚姻家庭、生活消费、交通出行、劳动就业、财产保护、合同权益、教育培训、社会保险、人权保障、投资创业、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诉讼等领域。
本书是一本汇集生活中的常见纠纷和常用法律知识的法律普及读物,语言通俗、简单易懂,涉及人权保障、人身利益、生老病死、婚姻家庭、生活消费、交通出行、财产保护、合同权益、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政利益、诉讼等领域,比较全面完整地涵盖了人们在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且便于查阅。
第一章 人权保障篇
一、人身权
父母可以为干涉女儿婚姻而将女儿锁在家中吗?
答:根据我国《宪法》第37条的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据此,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未经法律许可,随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都是违法的。父母也不可以因干涉女儿婚姻自由而将女儿锁在家中。
放学后老师强迫学生留下做作业,是否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答:我国《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里所说的公民当然也包括未成年人。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放学后老师强迫学生留下做作业,不准回家,限制其人身自由,已经侵犯了学生们的人身自由权。同时,这种行为也属于一种变相体罚,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
公民被逮捕,需要由哪个机关批准,并由哪个机关执行?
答:逮捕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因此,对于国家机关逮捕权的行使,必须进行限制。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检察院在审查提起公诉的过程以及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决定逮捕。此外,对于公安机关拘留了公民之后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理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由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逮捕,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他人的人格尊严可以侵犯吗?
答: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由此可见,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他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不容侵犯。
人格尊严权到底包括哪些内容?
答: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对公民姓名权的侵犯就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2)公民享有肖像权。肖像权是人形象的客观记录,是公民人身的派生物。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4)公民享有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社会给予的褒扬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因对社会的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金等。(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个人隐私被他人泄露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每个人都有一部分私人信息不愿让别人知道,这就是所谓的隐私。公民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有明确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据此可知,我国立法上虽然还没有承认隐私权的概念,但对于隐私权也加以保护,且是以处理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保护。如果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身高限制应聘者是否侵犯公民平等权?
答: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不仅仅是一项原则,也是一项权利。企业在招聘时,当岗位的工作性质没有对身高有特殊要求时,却给予了身高在某标准之下的公民以差别对待,就构成了对这些公民的歧视,从而侵犯了他们的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此外,我国《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只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我国国籍,二是年满十八周岁,三是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城市中的外来打工者有选举权吗?
答:在我国,只要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充分体现了我国选举的普遍性和广泛性。而城市中的外来打工者,只要具有我国国籍、年龄超过18周岁且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以其在城市中没有户口或者没有暂住证为由而剥夺其选举权利。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吗?
答:根据我国《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不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则需要看他有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如果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则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如果没有被剥夺,那么尽管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样可以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无限制的吗?
答: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权,但《宪法》第51条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由此可见,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不是无限制的,只有依法行使的言论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游行示威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进行的吗?
答: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游行示威权,但游行示威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进行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公民要举行游行示威活动,须提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的时间及路线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没有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等进行的,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均属违法。游行示威要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及《刑法》的规定。如果在游行示威活动中出现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当事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宗教信仰自由在宪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宗教信仰自由权是公民生活中一项很重要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由此,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和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当然,公民在从事宗教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可以强迫某人信教吗?
答:我国《宪法》第36条第1、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由此可见,信教是一个人的权利,也是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迫,他人也不可以强迫某人信教。
宪法是否保护公民的举报权?
答: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对公民的举报权,是给予充分保护的。
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的住宅能随便搜查吗?
答: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由此可见,公民的住宅是不能随便搜查的。此外,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私闯民宅”在宪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民宅,也就是我们的家,是我们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最重要的场所。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住宅是不受侵犯的,对于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私闯民宅是违法的行为。即便是公安机关在调查案件的时候,也必须持有搜查令,才可以进入公民住宅。
老师可以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为由,私自拆看学生的信件吗?
答:通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联系方法,通信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因此我国《宪法》第40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隐匿、毁弃、非法拆开他人信件都是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侵犯,即使是老师,也无权对学生的信件私自拆看或者扣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可以为了审理刑事案件而私拆被告的信件吗?
答: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可能被告的某封信件对于案件的定性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唯一的线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私拆被告的这封信件,以对被告判处刑罚吗?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由此可见,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受到宪法保护的。有权对通信进行检查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并且是只有在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案件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所以,法院是没有权力私拆被告的信件的。
女大学生会因怀孕而被学校开除吗?
答: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没有规定发生婚前性行为就要被剥夺受教育权。此外,2005年9月1日,我国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这个规范性文件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在校学生结婚不作禁止性规定。由此可见,女大学生不会因怀孕而被学校开除。
第一章 人权保障篇
一、人身权1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2
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4
第二章 人身利益篇
一、人身伤害5
二、人身自由与名誉保护10
第三章 生老病死篇
一、出生与死亡13
二、继承16
三、医疗事故24
第四章 婚姻家庭篇
一、结婚32
二、离婚37
三、夫妻权利义务43
四、夫妻财产关系47
五、监护与抚养55
六、收养与赡养60
第五章 生活消费篇
一、购物66
二、餐饮74
第六章 交通出行篇
一、交通安全79
二、出行与住宿89
第七章 财产保护篇
一、物权与所有权94
二、土地权益97
三、房屋买卖100
四、业主权益104
五、占有、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107
六、担保107
第八章 合同权益篇
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19
二、合同的履行与变更123
三、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27
四、违约责任129
五、商品买卖合同131
六、赠与、借款合同133
七、保管合同136
八、其他合同137
第九章 劳动就业篇
一、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140
二、试用期、薪资147
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153
四、安全生产与工作纪律158
五、劳动争议解决163
第十章 教育培训篇
一、学前教育168
二、义务教育170
三、高等教育173
四、民办教育与社会培训175
第十一章 社会保险篇
一、相关知识178
二、养老保险180
三、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181
四、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
积金183
第十二章 商业保险篇
一、保险合同185
二、投保188
三、理赔190
四、保险代理193
第十三章 创业投资篇
一、企业开立195
二、股东和投资人198
三、权利转让200
四、企业分立与合并203
五、企业事务执行204
六、企业合法经营208
七、企业税务管理215
八、破产清算219
九、国际贸易222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篇
一、著作权225
二、专利权229
三、商标权231
第十五章 违法犯罪篇
一、刑罚与责任235
二、侵犯人身权的犯罪243
三、侵犯财产权的犯罪245
四、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247
五、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250
六、破坏经济活动的犯罪252
七、国家公职人员犯罪255
第十六章 行政利益篇
一、行政许可257
二、行政处罚260
三、治安管理处罚262
四、行政强制264
五、行政复议266
六、信访270
七、国家公证272
八、国家赔偿273
第十七章 诉讼篇
一、民事诉讼276
二、刑事诉讼290
三、行政诉讼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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