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
签订“阴阳合同”的本质是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其本意是以合法手段掩盖避税的非法目的,司法实践中,“阳合同”在法律上存在着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法院倾向于认定“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行签订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一般都确认“阴合同”具有合同效力;只不过,对于双方协议约定避税的部分,有可能被判定无效。但该部分合同内容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签“阴阳合同”后房价猛涨?卖家毁约反诉买家
典型案例
一套房子两个价,一次交易两份合同。在二手房市场,“阴阳合同”已经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
近年来,为抑制炒房,国家在二手房交易中收取的税费节节攀高。作为对策,大部分购房者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来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但因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不少见,诉讼过程不仅劳心劳力伤神伤财,而且未必能得到圆满解决。
两份合同差价60万?省去万元税
市民张先生通过中介看好了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房,经协商,成交价为150万元,交易产生的全部税费由张先生承担。
张先生认为税费太高,但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给他支招称,可以签订“阴阳合同”将总房款降低,税费就低了,并表示大家都是这样做的。张先生和房主均表示同意。
此后,张先生和房主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就是所谓的“阴合同”,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为150万元。同日,房主与张先生又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也就是“阳合同”。在这份“阳合同”里,这套房屋的交易价格降低为90万元。无形之中,上万元的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省去了。
但不久之后,房子价格猛涨,房主反悔,以“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认为合同理应无效。
法院判定,按“阴合同”执行。对于张先生来讲,虽然房子还是可以继续购买,但是却徒增了官司缠身的烦恼。
案例点评
目前,很多房地产交易行为基于逃避税费的利益驱动采取了“阴阳合同”的操作,而且已成为市场中的普遍选择。
作者在十多年的执业经历中,碰到过大量关于“阴阳合同”引发纠纷的情形:有的买方在过户后起诉老业主,以“阳合同”要求老业主退还多收取的楼款;有的中介将实际成交价分割成两部分:一、把评估价作为房屋的交易楼款,二、“阴阳合同”中的差额视为装修和家具的购入价,但买家以“装修和家具购入价过高”为由要求解除“阴阳合同”……这些纠纷都是“阴阳合同”惹的祸。
签订“阴阳合同”属不法行为
有关“阴阳合同”,较早之前,买卖双方的做法是在“阴合同”中记载实际成交价、“阳合同”中写回原房地产证价格;在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后,随着二手房交易评估系统的建成,演变为在“阳合同”中写入系统评估价格。
签订“阴阳合同”的本质是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其本意是以合法手段掩盖避税的非法目的,在法律上存在着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据悉目前深圳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通行做法是,签订“阴阳合同”后,买卖双方再签订一份价格变更确认书,以此达到两个目的:一、避免非法避税的部分约定导致整个合同归于无效;二、撇清中介公司引导客户操作“阴阳合同”的责任,避免遭致行政处罚。
签订“阴阳合同”主要违反了合同法、税收征管法、统计法以及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保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曾明确规定对于虚报和瞒报房屋销售价格的房屋销售者,一经查实,将对造假者最高处罚20万元。也有地方出台规定:中介如果协助签订“阴阳合同”骗贷逃税,最高将被处以停业整顿、锁定交易系统等行政处罚。
法院一般认定“阴合同”具有效力
早期的审判实践认为,“阳合同”虽然形式上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但其实际上是以虚拟成交价格的方式来欺骗登记部门,目的是少缴税金,客观上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我国税法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一刀切地直接判定其无效。
随着司法理论的进步与审理水平的提高,法院已倾向于认定:“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行签订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价格一般都符合市场行情,法院一般都确认“阴合同”具有合同效力。只不过,对于双方协议约定避税的部分,有法院判定无效。
法院判定约定避税的合同条款无效,是不是意味着整个房屋买卖合同就无效了?作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该无效条款为合同的核心条款或目的条款,则合同整体无效。作者认为关于税费的约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事实上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约定,买卖双方也可以依据税法规定的征收对象与税率等直接依法履行。房地产买卖的标的物、实际交易价格、交楼时间与标准等部分,在买卖双方已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已具备一个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因此,不应由于税费承担的约定部分被认定无效而影响到整个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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