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与依据】
第二条 【法律调整范围】
第三条 【法律原则】
第四条 【同等重要地位】
第五条 【科普事业】
第六条 【价值引领】
第七条 【科普工作职责和公民参与科普权利】
第八条 【科普活动的主体权益】
第九条 【社会力量办科普】
第十条 【科普工作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
第十二条 【科普国际合作交流】
第十三条 【科普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的科普工作职能】
第十五条 【行政部门的科普工作职能】
第十六条 【行业的科普工作职能】
第十七条 【科协的科普工作职能】
第十八条 【群团组织的科普职能】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全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终身学习教育中的科普】
第二十二条 【科研机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责任】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闻宣传网络机构科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业类组织科普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科普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科普服务】
第四章 科普活动
第二十九条 【鼓励科普创作】
第三十条 【科普产业】
第三十一条 【新技术新知识科普】
第三十二条 【重大科技任务科普】
第三十三条 【应急科普】
第三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中的科普】
第三十五条 【科普内容审核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信息发布监测与虚假错误信息处置】
第三十七条 【科普国际交流合作】
第三十八条 【科普工作和公民科学素质测评】
第五章 科普人员
第三十九条 【专业化科普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和教师科普责任】
第四十一条 【科普人才教育培养】
第四十二条 【科普志愿服务】
第四十三条 【科普人员评价激励】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科普投入】
第四十五条 【科普场馆规划布局】
第四十六条 【科普场馆建设】
第四十七条 【科普资源建设和开放共享】
第四十八条 【科普基金】
第四十九条 【科普捐赠】
第五十条 【税收优惠】
第五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普功能】
第五十二条 【评价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 【专款专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以科普名义损害国家、社会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非法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改变科普场馆用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骗取科普奖励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法律责任的兜底性和衔接性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生效时间】
附录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附录二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
附录三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
附录四 《科普法》顺口溜
附录五 《科普法》八句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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