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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应用全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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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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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送范围:
    太仓市范围内
  • ISBN:
    9787510926679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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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应用全编》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地方各省级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集结成册,为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提供依据,合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明确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减少量刑偏差,便于办案使用。
  同时,《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应用全编》罗列非常新非常全的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方便进行比对和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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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应用全编》: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量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成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期量,确定基准刑。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教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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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2010年1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3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5月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5月26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4月14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6年7月1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诈骗罪部分修改意见(2011年8月16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7月1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6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2年3月23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2017年8月1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试行)(2017年8月1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7月24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6月12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6月16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2017年12月19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贝(2017年8月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5月1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5月4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10年9月30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6月27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11月2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11月2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8月1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4月25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6年6月29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3月2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6月14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6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6月9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1年4月25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6月5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7月1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2017年3月1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7月3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0年10月1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3月11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1年10月4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7月1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4年2月1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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