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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的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注释
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里的从宽,一方面是指在实体上的从宽。从实体法的规定来说,自首、坦白等都具有认罪的性质,因此,对于具有这些情节的,都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从宽处罚以及从宽的具体幅度。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特别是在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后,同意人民检察院
的量刑建议的,由于其认罪认罚的情节更为突出,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对其从宽的幅度可以比一般的自首、坦白更大一些,以表示对其认罪认罚的鼓励。
另一方面是指程序上的从宽,也就是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轻缓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者适用更为便利的诉讼程序。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释
具有上述六种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而言是指:在立案阶段,应当不立案;在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判决宣告无罪或者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13、37、87、88、98条
本法第177条
第十七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相关法条
《刑法》第11条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相关法条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高法解释》第20章
《高检规则》第16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
的侦查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速裁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
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
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附录 实用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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