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正当性的概念与道德基础》:
柯普的以上论述所包含的第一个问题是,若一个国家严重不正义,它还能否在严格的意义上是正当的,或者说,能否具备他所提到的完备的统治权利?国家存在的严重不义是否会令其他国家有正当的理由进行干涉?若干涉可以得到证成,那就意味着不受干涉地统治这项权利被搁置了。同时,国家控制特定领土的权利当然也会被削弱。国家就不具备柯普所谈到的那种严格的正当性。也就是说,从柯普的思想体系内部来说,国家的正义性必然会影响到国家的正当性,国家的不正义会削弱甚至瓦解其部分正当性。就此而言,正义与正当性存在密切的关系。
柯普以上说法的另一个错误是:即便承认不正义的国家执行道德上无害的法律可以得到证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具有统治的权利或正当性。出于社会稳定与安全的考虑,我们当然不得不同意,一个不正义的国家也可以抓捕、审判并囚禁罪犯,可以做维系社会秩序所必需的事情,尽管它并没有正当的权利去做这些事情,正如在一些特别危急的情况下,非公务人员也可以做一些只有公务人员才能做的事情,如抓捕逃犯,尽管没有获得授权。需要明白的是,做一件事情可被许可或证成和有正当权利去做它是不同的。如西蒙斯所言,国家或政府有时有足够的理由可以采取某种行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正当的,或有统治的权利。②若如此,柯普可能就混淆了国家能做什么和国家有权利做什么,把国家做的事情可得到证成误解为国家有权利去做它们,因而就并没有很好地证明不正义的国家也有统治的权利。换言之,他并没有令人信服地说明,正义不是政治正当性的必要条件。但我们仍需从正面进一步论述为何有理由把正义看作政治正当性的必要条件。这里给出两个理由:其一是基于我们的道德信念与深思熟虑的判断,其二是基于对正当性这一概念的考虑。
当柯普谈到一个不正义的国家也可能是正当的时候,这一说法的缺陷在于,它与人们日常的道德观念严重抵触。我们的直觉似乎是,那些极其不正义的国家根本就没有或者说丧失了统治的权利。我们不承认纳粹德国有统治的权利,不认可那些施行种族屠杀或隔离的国家之正当性。这些是我们的深思熟虑的判断。若一种结论与这些判断冲突,那这种结论很有可能是错误的。
若一个不正义的国家也能是正当的,那人们自然会问,正当性这一概念究竟有何意义可言?难道不是只有当某个国家满足了一些实质性的道德条件的情况下才称其为正当的?这些实质性的道德条件若不包含正义这一条件,它还能有哪些条件,这些条件还能被叫作实质性的吗?正当性若欲作为一种重要的道德评价,似乎必须要包含从正义出发的评价。只有如此,正当性才值得以严肃的态度去对待。
在政治正当性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上,拉登森与柯普的观点有些类似,但提出了自己的论证。在拉登森看来,国家或政府统治权的基础在于它对强制性权力的运用可以得到证成。正因为国家或政府拥有统治权,一些事情若有他人来做无法得到证成,但由它去做却可以被证成。我们因此可以把统治权看作证成式考虑。所有的证成式考虑都是有限度的,一旦越界,这些考虑就不再适用。或者说,所有的证成式考虑都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生效,并且也只能证成某类行为的合理性。例如,当受到他人的侵犯时,我们可以诉诸正当防卫权进行反抗。但当防卫严重过当时,我们就无法再诉求这一权利为自己的相关行为提供辩护。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防卫过当只意味着,在当时的境况下不能再诉求防卫权来证成自己的行为,并不是说,我们因此就丧失了正当防卫的权利,再也不能诉求于它。换言之,正当防卫权的滥用并不能导致该权利被终结,防卫权与其滥用可以相容。拉登森认为,同样的思路也适用于国家或政府的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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