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法之法”迎来修改 “立法引擎”升级提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条、第四条,修改为:
“第三条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第四条 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3)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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