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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为方便读者检索使用,仅供参考,下同。)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解读
民事权益→民事权益在理解上应当是民事权利加上民事利益的集合。也就是说,所谓民事权益,是指私法上的权利或利益,即民事权利+民事利益。这就说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保护的范围,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
所谓民事权利,是指法律为了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或者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某种利益而赋予他的法律上的力,典型的民事权利就是《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所列举的那些权利类型,包括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民法典》物权编还具体规定了物权的权利类型,如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可见权利具有法定性,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
所谓民事利益,是指虽然尚未形成权利,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单纯的利益并不是民法保护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所承认的利益才能构成民法上的权利。但是由于成文法具有固化和僵化的缺陷,所以当时代前进、生活发展而出现了一些权利之外、越发重要的利益时,法院如果认为确有保护的必要,也可以进行保护。这些利益就属于“民事权益”中权利之外的利益。目前司法中常见的权利之外的利益的保护,主要是对于死者的人格利益如姓名、肖像、名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身利益、某些尚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精神利益、某些纯经济损失的财产利益、某些财产性质的信赖利益、占有利益、虚拟财产利益等的保护,这些都是现代侵权责任法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司法实践逐步予以承认并提供保护的民事利益。
实务应用
01.当事人行政法上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本条明确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这就把民事权益之外的其他权益排除在《民法典》的保护范围之外。因而,行政法上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而不能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02.因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吗?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案例指引
01.如何保障英雄烈士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9号)
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名誉权/荣誉权/英雄烈士/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点
1.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人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值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现为《民法典》第110条、第1164条)、第15条(现为《民法典》第179条)
基本案情
原告葛长生诉称:洪振快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以及《“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洪振快辩称:案涉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词,关于事实的表述有相应的根据,不是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不构成侮辱和诽谤,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不同意葛长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41年9月25日,在易县狼牙山发生了著名的狼牙山战斗。在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中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新中国成立后,五壮士的事迹被编入义务教育教科书,五壮士被人民视为当代中华民族抗击外敌入侵的民族英雄。
2013年9月9日,时任《炎黄春秋》杂志社执行主编的洪振快在财经网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文中写道:据《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31日报道,广州越秀警方于8月29日晚间将一位在新浪微博上“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网民抓获,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为由予以行政拘留7日。所谓“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原本就有。据媒体报道,该网友实际上是传播了2011年12月14日百度贴吧里一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的内容,该帖子说五壮士“5个人中有3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振快撰写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亦发表于《炎黄春秋》杂志网站。该文分为“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部分。文章通过援引不同来源、不同内容、不同时期的报刊资料等,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784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名誉、荣誉的行为;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洪振快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葛长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洪振快承担。一审宣判后,洪振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京02民终627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941年9月25日,在易县狼牙山发生的狼牙山战斗,是被大量事实证明的著名战斗。在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国人民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是五壮士获得“狼牙山五壮士”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狼牙山五壮士”这一称号在全军、全国人民中已经赢得了普遍的公众认同,既是国家及公众对他们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在反抗侵略、保家卫国中作出巨大牺牲的褒奖,也是他们应当获得的个人名誉和个人荣誉。“狼牙山五壮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在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伟大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群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民抗战并取得最终胜利的重要事件载体。“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经由广泛传播,已成为激励无数中华儿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敌的精神动力之一;成为人民军队誓死捍卫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军魂来源之一。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国公众树立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终身的精神指引。这些英雄烈士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上看,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案涉文章对于“狼牙山五壮士”在战斗中所表现出的英勇抗敌的事迹和舍生取义的精神这一基本事实,自始至终未作出正面评价。而是以考证“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以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节为主要线索,通过援引不同时期的材料、相关当事者不同时期的言论,全然不考虑历史的变迁,各个材料所形成的时代背景以及各个材料的语境等因素。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案涉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因此,尽管案涉文章无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但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烈士群体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洪振快的行为方式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
案涉文章通过刊物发行和网络传播,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不仅损害了葛振林的个人名誉和荣誉,损害了葛长生的个人感情,也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在我国,由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价值已经内化为民族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因此,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洪振快作为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熟练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人,应当认识到案涉文章的发表及其传播将会损害到“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及荣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更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洪振快有能力控制文章所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状态发表,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
关联参见
《民法典》第2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产品质量法》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侵权、帮助侵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与有过错】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力救济】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的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时监护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暂时丧失意识后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与取下”制度】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反通知”制度】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时的责任分担】
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生产者、销售者的第三人追偿权】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生产者、销售者的补救措施及费用承担】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侵权救济来源的支付顺序】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驾驶人逃逸责任承担规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规则】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机构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过错的医疗机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的义务及患者对病历的权利】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不必要检查禁止义务】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分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高度危险责任一般规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负的社会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物品的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致害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道路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2年1月12日)
实用附录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重要法律术语速查表
实务应用速查表
01.当事人行政法上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02.因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吗?
03.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确认无效的,律师是否要承担责任?
04.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相关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05.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06.被侵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是否有权请求侵权赔偿?
07.若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应由谁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08.哪些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09.未成年人隐私受到侵害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10.知识产权被侵害时,如何评估受害人的损失?
11.义务帮工与雇佣关系有哪些区别?
12.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与他人签订合同,并约定在活动期间由他人负责对学生进行管理、保护的,是否减轻或免除教育机构的相关义务?
13.对未成年人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4.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学生伤害,受害人起诉时应当以谁为被告?
15.放假期间,学生私自到学校玩耍受到伤害,是不是学生伤害事故?
16.体育课、实验课上发生人身损害,应如何处理?
17.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导致他人受到人身伤害,如何处理?
18.学生在校外发生人身损害,如何处理?
19.学生在校期间自杀身亡,如何处理?
20.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21.商家是否应对促销活动中的奖品质量负责?
22.经营者违反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23.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24.柜台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25.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26.交通事故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提起诉讼的应当怎么处理?
27.应如何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28.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后又出现争议的事故,还能到交警部门请求处理吗?
29.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30.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是否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31.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2.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33.判断不必要的检查有哪些标准?
34.受害人明知高压电线下为危险区域,仍在其下垂钓以致触电死亡,高压电线的产权人能否免责?
案例指引速查表
01.如何保障英雄烈士的名誉权?
02.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应否认定为侵权?
03.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猝死,劝阻人是否构成过错侵权?
04.在承包土地内非法开采,导致生态环境被破坏,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哪种侵权责任?
05.放任他人使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是否均需承担连带责任?
06.如何认定委托排污中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
07.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是否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08.参加羽毛球比赛造成损伤的,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09.微信群中的言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0.侵犯他人肖像权,被侵权人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1.交通事故造成孕妇流产,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2.擅自进入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发生伤亡事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人和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13.擅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经营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14.老年人免费参观博物馆,不慎跌倒,造成骨折,博物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15.学校组织学生集体活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如何处理?
16.小学生在校追逐嬉闹造成他人伤害,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17.网络捐款与侵权人赔偿发生竞合,应当如何处理?
18.撞车后产生交通费,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19.好意同乘造成搭乘人损害,应当如何处理?
20.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醉酒人发生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21.不规范用药导致新生儿患脑病,患者应当如何依法维权?
22.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对磋商不成的赔偿义务人应如何处理?
23.生态系统自净能力是否属于减免侵权责任的理由?
24.法院认定光污染损害应参考哪些因素?
25.《民法典》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如何适用?
26.破坏生态环境后,侵权人应承担哪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27.严重超标重金属的废酸水倾倒在沟渠内,造成水体和土壤严重污染,应承担哪些责任?
28.高空抛物致他人伤残,侵权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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