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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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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送范围:
    太仓市范围内
  • ISBN:
    9787521601480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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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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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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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借贷关系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借款主体认定、债务偿还认定、利息与违约金认定、债务转让与债务承担、证据与时效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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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出借人以其他约定方式履行出借义务应认定自然人借款合同生效——李某霞诉张某杰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某霞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张某杰

【基本案情】

  李某霞系贵州明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张某杰系北京世纪香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2011年10月24日,李某霞及明鸿公司其余股东与世纪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明鸿公司全部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世纪公司,总价154亿元,其中60%即9240万元作为首付款,世纪公司于协议签署后60日内支付至李某霞账户。此后,世纪公司未按约定付款,首付款剩余3240万元未付。

  2012年5月22日,世纪公司向李某霞支付转让款1400万元。同日,李某霞向张某杰出具收据,表示收到世纪公司转让款3240万元。同时,张某杰向李某霞出具借条称:今借到李某霞现金1840万元,此款作为代世纪公司支付明鸿公司转让款;借期三个月,逾期未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3月和6月,张某杰两次向李某霞出具承诺书,承诺所欠借款1840万元于当月还清,否则自借款之日按三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在《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世纪公司于2012年8月向明鸿公司发函称:本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支付转让款3240万元,60%首付款已支付。李某霞等明鸿公司全部股东亦出具声明书,确认所有转让方均收到转让款1840万元。由于世纪公司未付清全款,2014年6月,李某霞等明鸿公司全部股东与世纪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明鸿公司股权及资产由双方按已付款比例按份共有。

  2015年1月,李某霞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张某杰及第三人世纪公司,要求张某杰归还借款1840万元并支付利息。张某杰辩称,李某霞未实际提供借款,双方借款合同未生效。世纪公司述称,该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仅支付转让款1400万元,1840万元未实际支付。

【案件焦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提供借款”,是否必须以现金、银行转账等实际提供货币的方式进行;2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提供借款的约定;3 如果存在约定,该约定是否实际履行完成。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杰虽出具了借条,但李某霞并未实际给付借款,故借款合同未生效,对李某霞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李某霞的诉讼请求。

  李某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霞未将1840万元实际支付给张某杰,借款合同未生效,故对李某霞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霞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虽然规定“提供借款”,但并未限制提供借款的方式,亦未禁止合同双方对提供借款的方式进行约定。故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借款的方式仍属于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应根据双方约定确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提供借款的方式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即符合“提供借款”这一生效要件。本案中,张某杰出具的借条、承诺书以及李某霞出具收据的行为,证明李某霞与张某杰之间存在李某霞以直接增加世纪公司付款数额的方式提供借款,双方不再相互二次转账的明确约定,而根据世纪公司出具的函件以及明鸿公司全体股东出具的声明书,该约定已实际履行完成。故本案事实能够证明李某霞与张某杰约定以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已实际履行完成,借款合同生效。李某霞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再审依法予以改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

  二、张某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李某霞借款1840万元及利息。

【法官后语】

  本案的典型问题是自然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后,出借人未实际提供货币,但与借款人约定了其他借款方式并已履行完毕,此时能否认定出借人提供了借款,进而确认借款合同生效。本案原审与再审的不同裁判结果反映出司法实践对该问题尚存在一定分歧,故本案对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除借贷双方达成合意外,必须有实际的履行行为合同才能生效。故《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但实践中对“提供借款”的理解并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提供借款”应仅限于出借人提供现金、银行转账、交付票据等交付货币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提供借款以交付货币为常态,但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约定其他借款方式,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合同履行与履行方式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了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方式则是指合同债务人完成合同义务的具体方式、方法。提供借款系借款合同的履行行为,法律强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出借人提供借款即合同履行为生效要件,但并未限定具体的履行方式。提供现金、银行转账、交付票据等交付货币的行为,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借款方式,均是合同履行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均是应当允许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厘清了上述分歧。《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适用上述规定,需要符合两个构成要件:第一,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以其他方式提供借款的约定。这需要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关于其他借款方式达成了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及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第二,出借人实际履行完成了该约定。这需要审查出借人是否全面、适当地实施了约定的借款方式。本案中,张某杰、李某霞同时出具的借条、收据以及之后张某杰作出的承诺书反映出双方之间存在李某霞以直接增加世纪公司付款数额的方式提供借款的约定。世纪公司出具的函件、李某霞等转让方出具的声明书以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证明李某霞已实际履行完成了上述借款方式。因此,应当认定李某霞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规定》;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故本案不能直接适用《规定》,再审判决援引合同法理论作出裁判。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孙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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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借贷关系认定

1 出借人以其他约定方式履行出借义务应认定自然人借款合同生效

——李某霞诉张某杰民间借贷案

2 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原借款合同是否消灭

——尚某明诉吴某、尚某芳民间借贷案

3 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债务如何认定

——王某诉区某民间借贷案

4 典当行向自然人发放保证借款,没有存在“当物”的不能认定为典当借款法律关系,可将其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洪某义诉王某狮追偿权案

5 仅有借条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是否实际发生

——张某磅诉张某龙民间借贷案

6 仅有汇款凭证能否认定形成借贷关系

——杨某忠诉郎某民间借贷案

7 对仅有转账凭证而被告抗辩否认借贷合意的案件,应综合法条内在精神、案件其他事实评判

——黄某诉谢某娇民间借贷案

8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的裁判规则

——陆某龙诉华某良民间借贷案

9 不法原因之给付不予支持

——陈某诉苏某民间借贷案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10 如何认定是虚构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周某斌诉周某华、温某怀民间借贷案

1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覃某铭诉陈某海、韦某园民间借贷案

12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刘某诉邹某叶、张某杰民间借贷案

13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叶某辉诉汤某良、范某云民间借贷案

14 经常性赌博一方短期内大额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于某荣诉徐某、冯某琴民间借贷案

15 短期内存在多笔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陈某明诉翁某招、曾某娥民间借贷案

16 配偶一方与第三人的共同借款,配偶另一方是否应对债务承担责任的认定

——吴某珠诉袁某甲等民间借贷案

17 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所举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叶某利诉陈某良等民间借贷案

18 不知情不能成为夫妻一方规避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理由

——李某生诉胡某丽民间借贷案

19 夫妻分居阶段的债务归属及借贷关系证据审查标准

——段某诉孟某等民间借贷案

20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给予财物行为的性质认定

——吴某甲诉吴某乙、徐某某民间借贷案

2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

——张某暇诉方某新民间借贷案


三、借款主体认定

22 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照样承担保证责任

——杜某华诉成都市联众汇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彭州龙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案

23 多人共同借款时,债权人能否仅起诉部分借款人

——林某富诉张某歌、丁某荣民间借贷案

24 共同借款人应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张某诉杨某等民间借贷案

25 员工超越职权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孙某诉王某涛、江苏大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26 法定代表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是否一定由法人承受

——文某牛诉平江县博创兴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案

27 民间借贷纠纷中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责任主体认定

——贺某某诉某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28 当事人持有未载明债权人的债权凭证,是否当然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李某涵诉冯某国、刘某清民间借贷案

29 他人在债权凭证上签字未表明身份之保证人认定

——胡某钋诉林某凤等民间借贷案

30 私刻(伪造)公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厦门市兴华成工贸有限公司诉德化县物资公司、徐某斌民间借贷案


四、债务偿还认定

31 债权人向任一保证人主张债权对其他保证人有追及效力

——龚某富诉漳州翔球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32 建设工程承包人以施工方名义对外实施民事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陶某兵、王某红诉浙江省台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张某林民间借贷案

33 构成表见代理的借贷关系的偿还责任应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承担

——富宁县木央镇普阳村民委一小组诉富宁粤富电力公司、胡某文民间借贷案

34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资本混合,应当否定公司独立人格

——王某玲诉化某香等民间借贷案

35 公司与股东之间形成人格混同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魏某灯诉北京赛百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钮因泰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

36 股权转让后,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

——乾歌(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袁某珊等民间借贷案


五、利息与违约金认定

37 民间借贷“阴阳利率”的司法审查

——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宋某权民间借贷案

38 借条约定“利息1%”应当认定为月息还是年息

——王某华诉张某利、曹某民间借贷案

39 同一笔借款存在两个不同借款合同时借款利息的确定

——余某发诉张某合民间借贷案

40 利息计入本金超过年利率24%不受保护

——黄某銮诉蔡某全民间借贷案

41 借款利率数额不明的事实认定

——苗某通诉黄某祥民间借贷案

42 “砍头息”应如何认定

——蔡某琦诉福建省霞浦县新日鑫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43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复利的保护

——李某诉邱某辉、邱某琴民间借贷案

44 债务清偿抵充的法律适用及计算方法

——孙某波诉张某民间借贷案


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45 债权人默示可否视为同意债务转移

——陈某国诉陈某疆、陈某芬民间借贷案

46 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转移的认定

——罗某诉张某向、张某民间借贷案

47 借款合同中的债权债务概括移转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北京百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百花山管理站、北京门头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案

48 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加入的审查与认定

——刘某海诉高某民间借贷案


七、证据与时效

49 达成阻却对方主张的充分条件时举证责任转移

——戴某鸣诉北京合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某群民间借贷案

50 民商事案件中证据链的司法审查规则

——马某知诉吴某军、李某纯民间借贷案

51 如何从证据的角度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与否

——邓甲、宋某燕诉邓乙民间借贷案

52 民间借贷案件中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认定

——刘某诉王某丽民间借贷案

53 证据不足以证明履行出借义务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不应视为完成证明责任

——骆某春诉黄某炜民间借贷案

54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溯及力

——陈某诉黎某甲等民间借贷案

55 综合立法本意、社会价值理念认定诉讼时效问题

——邓某邦诉林某薇民间借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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