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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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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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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送范围:
    太仓市范围内
  • ISBN:
    9787542665911
  • 作      者:
    杨治坤
  • 出 版 社 :
    上海三联书店
  • 出版日期: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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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治坤,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咨询与评估服务基地、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副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改革与行政法治、区域法治、党内法规。兼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理事。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项和省部级项目5项,出版合著3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江海学刊》《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科研成果获教育部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著作类)二等奖、广东省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广东省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三等奖等省部级奖励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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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区域性复合型的大气污染问题给现行环境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仅从行政区划的角度考虑单个行政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模式难以有效解决当前愈加严重的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出于解决区域大气污染现实问题的压力以及构建完备的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制度体系的诉求,《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法律问题研究》致力于探讨的问题有:府际合作治理作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全新范式之理论证成、规范分析与实践样本探讨;继而分析宪法、行政法和环境法如何为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提供正当性基础,阐释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基本原理,探究如何以既有制度资源为基础构建完备的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制度体系;《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法律问题研究》的最后两章从程序制度的视角探讨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和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纠纷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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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一)服务型政府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指在主体间性的本体框架和治理者主权的民主框架中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公共服务责任的政府。作为多中心治理的引导性主体,服务型政府的角色塑造和建构涉及体制、文化和战略管理重组等诸多方面,但公共性的价值、引导型的职能和以注意义务为特质的这三个公共责任维度,则成为服务型政府权能再造的核心。服务型政府虽然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安排,但其最终是在地方政府这一中观层面得以实现,其满足的对象则为地方社会乃至具体的公民。服务意味着政府对社会的服务,而中央政府并不直接作用于地方社会,地方政府才是地方社会的直接服务者,服务型政府的载体应该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公共行政效率的提升以及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其根本动力来自于地方政府间围绕此内容所展开的各种竞争。
  我国政府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设一个服务型政府——它是目的与手段、价值与工具的统一。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有限政府等相比,其涵义更丰富、更具有包容性。政府在本质上是公众的服务者。从理论上说,行政机关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受托人和各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维护者,其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受托人与委托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受托的公共利益是用于保障个人利益的利益。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是因为单个的社会成员无法或难以实现自己的这种利益。因此,社会成员需要这样的服务机关,行政机关的职能是服务。行政机关的服务职能承载了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功能定位。
  当前大气环境治理领域中存在的职能交叉,客观上导致了多部门参与、决策周期长、协调困难、增加决策执行成本、降低行政效率等问题。职权交叉使得由多个部门对同一公共行政事务行使管理与服务职责,从而造成权责不清甚至权责脱节,客观上减轻了行政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服务作为行政行为的新理念,并不是讲这一理念输入原行政行为及其理念之中,而是行政行为及其理念的根本性和实质性嬗变。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的服务功能,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内涵:
  第一,服务型政府更多地强调政府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主要涉及城市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基础教育、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等方面。一个良好的政府必须为公民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仅仅依靠政府行政管制很难解决城市肆意扩张和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住房、环境和交通问题。政府的角色应当从“划桨者”转变为“掌舵者”和“服务者”。政府的治理角色决定政府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以及制度设置。
  第二,服务型政府不仅仅要求政府扩大公共服务的范围,而且要求政府服务理念的更新,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角色的变化。政府应当在行政管制的角色中逐渐放松行政监管,而允许公众和民间组织更多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即使在政府必须履行管理责任的地方,政府也应当有服务意识和平等意识,而不是进行居高临下的家长制管理。引申开来,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和透明,即所谓“阳光政府”和“透明政府”。阳光政府意味着政府信息的公开和公众知情权的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全面和及时关系到公众能否恰当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也关系到政府的廉洁和公众能否有效制约政府行为。公众享有知情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立法、政策和规划制定、公共开支等,每个选民都有权获得应当由自己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员的相关信息。只有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服务范围和公共服务意识发生转变,政府才能够朝着实现公共性的角度迈进。换言之,“政府在何种程度上拥有了公共性,也就需要在同等程度上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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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文摘要
导论
一、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凸显
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法律和政策应对
三、府际合作成为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主导
四、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文献综述和研究价值

第一章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新范式
第一节 区域大气污染和区域大气环境阐释
一、区域大气污染界定
二、区域大气污染成因
三、区域大气环境属性
第二节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理论证成
一、区域大气污染特点决定府际合作治理
二、区域大气环境属性要求府际合作治理
三、属地治理模式的不足催生府际合作治理
第三节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规范与实践
一、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规范基础
二、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特点分析
三、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实践机制

第二章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正当性基础
第一节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宪法基础
一、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宪法规范基础
二、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宪法制度基础
三、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宪法理论基础
第二节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行政法基础
一、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行政生态分析
二、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行政法治维度
三、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行政组织基础
第三节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环境法基础
一、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政府责任
二、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空间趋势
三、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多元机制

第三章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基本原理
第一节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效率与公平原则
三、协调发展原则
四、公众参与原则
第二节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软硬法混合规制
一、软硬法混合规制趋势
二、硬法规制之区域协同立法模式
三、硬法规制之区域共同立法模式
四、软法规制之行政协议模式
第三节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机构
一、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机构设置必要性
二、如何设置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机构
三、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机构职责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制度体系
第一节 区域大气环境规划制度
一、区域环境规划
二、区域大气环境规划
三、区域大气环境规划制度完善
第二节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执法制度
一、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执法制度检视
二、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执法特点分析
三、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执法具体方式
第三节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制度
一、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制度规范依据
二、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制度内在逻辑
三、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制度完善路径
第四节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保障制度
一、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二、绩效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
三、环境技术规范和环境教育

第五章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利益协调
第一节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利益协调必要性
一、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利益多元状况
二、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利益协调实践
三、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利益协调困境
第二节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的利益协调模式
一、利益协调模式分析
二、政府政策约束型模式
三、行政协议自我约束型模式
第三节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利益协调的法律规制
一、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利益协调的主体
二、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利益协调机制健全
三、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利益协调制度建构

第六章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纠纷解决
第一节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纠纷的理论阐释
一、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纠纷的内涵解读
二、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纠纷的特点诠释
三、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纠纷的类型分析
第二节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纠纷解决的制度安排
一、权力机关解决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纠纷
二、行政机关解决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纠纷
三、司法机关解决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纠纷
四、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纠纷解决制度反思
第三节 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纠纷解决的完善路径
一、加强立法以预防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纠纷发生
二、完善机制以涵盖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纠纷解决需求
三、构建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纠纷解决配套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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