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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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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论司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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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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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送范围:
    太仓市范围内
  • ISBN:
    9787510222986
  • 作      者:
    朱孝清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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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孝清,男,汉族,1950年7月生,浙江义乌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历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副书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第六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第七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在本职工作之余,长期从事刑事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检察制度)、职务犯罪侦查学研究,出版《职务犯罪侦查教程》《论检察》等个人专著5部,与他人合著(作者)《检察官相对独立性研究》等著作2部,主编、参编《检察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等著作5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求是》等刊物发表《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完善》《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司法责任追究与豁免》《司法的亲历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制度的巩固与发展》《法学研究要立足于中国实际》等法学论文100多篇。其中多部(篇)论著获省部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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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论司法体制改革》特色:
  揭示司改原理
  辨析司改观点
  探寻司改路径
  阐发司改措施
  服务司改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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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论司法体制改革》:
  任何一种原理都有其特定的边界、限度和适用范围,司法亲历性也然,它并非适用于与法院审判有关的所有的审级、程序和内容。研究司法亲历性的主要适用范围,有利于明确其限度,并合理确定对有关程序和案件“亲历”的程度,防止对其理解绝对化和适用泛化。
  根据对司法亲历性的需要程度,一般来说,在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审级中,主要适用范围是一审;在一审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不同程序中,主要适用范围是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特别是这两种程序中事实有争议、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在一审程序中,主要适用范围是庭审;在庭审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这两项任务中,主要适用于认定案件事实。总之,事实有争议、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一审庭审中的事实认定,是司法亲历性最主要的适用范围。
  (一)在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审级中,主要适用范围是一审
  首先,一审是各审级的基础。如果一审审得好,就可避免二审、再审;反之,如果一审审不好,就会造成二审以致再审,这不仅会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而且会影响基层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一审的司法公信力。其次,一审是全面审理。不同的审级承载不同的功能。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理,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但二审的“全面审理”是有侧重点的,与一审的全面审理还是有区别。况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审级越高,案件受理的范围和审理的侧重点越小,只有一审是全面审理,需要司法人员更多地“亲历”和精力投入。最后,“在事实审方面,一审具有最好的审判条件”。因为一审提供的证据信息相对尔后的审级具有可靠性、干净性和内容全面性的特点。证据信息的可靠性,主要指一审审理时间离案件发生时间比较近,案件信息较为可靠。证据信息的干净性,是指首次审判的基本要求是证据尤其是人证的不干扰,因此比较单纯和干净。证据信息的全面性,是指一审系全面审理,需要充分调集各方面证据,全面地分析证据和事实,而一审以后的审理由于有一审的基础性作用,实际上均为重点审理,重点围绕上诉(抗诉)理由,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重点审理,而对无争议问题则往往仅作一般审查,故一审的证据信息最为全面。①
  而对于二审、再审,法官可以通过一审庭审笔录、录音录像资料等了解到一审的庭审情况,因而司法亲历性的要求可以放低,特别是对其中的直接言词审理,有的可以不作要求,而采取间接书面审理。
  (二)在一审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中,主要适用于普通程序,特别是其中事实有争议、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
  刑事简易程序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被告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作为适用的条件,因而关注的重点不在于事实认定而在于法律适用特别是量刑,故它不属于司法亲历性严格适用的范围;特别程序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由于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自愿和解,因而也不在司法亲历性严格适用的范围内。而对于普通程序,则需要强调亲历,特别是其中事实有争议、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是亲历的必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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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司法原理研究
要准确、全面理解司法规律
一、注意区分司法规律与司法规律的表现(实现)形式
二、注意鉴别是不是司法规律
三、既要遵循规律,又要统筹兼顾
论司法的亲历性
一、司法为什么要亲历
二、司法亲历性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三、司法亲历性的主要适用范围
四、司法亲历性与相关的几个问题
论检察官相对独立性
一、我国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内在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
二、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域外考察
三、我国检察官相对独立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四、检察官相对独立的相关问题
也谈“检察官中立性”
一、中立性是不是检察官在所有职能中的特性
二、检、法的中立性有何区别
三、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如何恪守中立性
检察官负有客观义务的缘由
一、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产生
二、检察官客观义务在各国法律及国际文件中的体现
三、赋予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缘由
评“司法不党”
司法工作与群众路线
一、群众路线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
二、司法机关进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特殊的意义
三、司法机关进行群众路线教育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法治越是被需要和重视,就越需要护法机关
一、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四十年来成就辉煌
二、检察制度屡受质疑,但质疑能够激励检察机关砥砺前行
三、每一个检察人都应当“胸怀天下,情系检察”
四、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战略定力,坚定检察制度自信
……
第二部分 司法权配置改革研究
第三部分 司法权运行改革研究
第四部分 司法责任与司法保障改革研究
第五部分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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