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划法院审判理论与实践》:
3.机构和人员。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指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这项改革,只要对现有铁路运输法院略加改造,合理调配、充实审判人员就可以做到。《试点方案》和《指导意见》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内设机构也有要求,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应当精简,实行审判组织、办案组织专业化、扁平化管理。因此,在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过程中,要把握机构组建的精简、高效、实用,不增加新的机构,精简内设机构,有效整合利用现有司法资源,节约改革成本,发挥良好的改革示范作用。
基于上述政策性的文件规定,跨行政区划法院试点必须在案件管辖范围的确定、铁路法院的综合改造和保障独立公正的审判机制方面有所作为,树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特有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形象,为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发挥独特的作用,从而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下一步发展提供借鉴。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上海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强调,跨行政区划法院是新生事物,新开门面要站在高起点上,进行整体性考虑和系统性设计,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制度。同时,《试点方案》《指导意见》和《四五改革纲要》从组建要求、工作原则和案件管辖等方面,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建设提出了指导意见。探索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是中央交给上海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任务,上海市委、市委政法委和市高院贯彻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组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在全国率先挂牌,同时就上海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上海三中院积极落实,着力探索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实践路径。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路径的思考
1.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跨行政区划法院与行政区划法院的关系,对于上海来讲就是要处理好上海三中院的改革发展与全市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发展的关系。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案件,但其本身并不是专门法院,也不是传统意义上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或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仅对辖区内特定类型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对上海三中院而言,高院要考虑如何切分案件管辖,要按照“特殊案件”的划分标准,从原属其他中院或者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中,指定部分案件划归上海三中院管辖。这就要坚持科学合理原则,要有划分的标准,既要考虑构建“特殊诉讼格局”的目标,又要考虑上海三中院审判力量的配置。
二是跨行政区划法院与铁路法院改革的关系,对于上海来讲就是要处理好上海三中院的改革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及苏浙皖三省的四家铁路运输法院之间的关系。依托铁路法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中央对于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的首选思路。首先是因为铁路法院原本就具备跨行政区划特点;其次是符合科学、精简、高效原则,尽量不增加机构;最后是可以推动深化铁路法院自身的改革,找到一条适合的发展之路。但是,各地铁路法院由于所处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不同,铁路法院在机构、人员、案件管辖、案件数量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而且铁路法院在2012年体制改革后,已经实行属地管理,如何协调推进铁路中院与铁路基层法院的改革需要积极而谨慎的态度。对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跨行政区划改造,是要与上海三中院的改革同步考虑、统筹推进的,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而联动的关系。尤其是在案件管辖的调整和确定上,需要整体考虑、循序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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