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法律专家教您妇女如何维护权益》: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一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如果满足一定的工作时间,是否一定能够享受年休假呢?答案是不一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一点,如学校的在职员工,每年都有寒暑假两大假期,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这样的时间已经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二、三、四、五点都是关于事假和病假的情况,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法律规定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有人提出,将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进行冲抵。探亲假是劳动者在外地上班,不能与父母或者配偶在节假日团聚的,用人单位继续给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允许劳动者不上班去外地探望父母或配偶的一种福利制度。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是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该进行冲抵。如果,你所在的用人单位提出让你的带薪年休假冲抵探亲假,你可以拒绝。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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