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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法律专家教您如何打民商事仲裁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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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图书馆
  • 配送范围:
    太仓市范围内
  • ISBN:
    9787547227336
  • 作      者:
    孙志彤,梁佳宁编著
  • 出 版 社 :
    吉林文史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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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引用一些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向大家介绍仲裁制度,进而使大家能够了解仲裁制度,学习仲裁制度,掌握仲裁制度,让仲裁制度能够为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哪些便利,并*终能够运用仲裁这一方式解决您所遇到的民商事纠纷,从而引导读者直观地掌握解决各类纠纷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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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法律专家教您如何打民商事仲裁官司》:
  《仲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专家讲解:
  《仲裁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一项主要是指民商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因确认、变更和消灭而引起的争议,对此类争议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最有权威性的司法判决;第二项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内部的争议,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
  当事人订立的这类仲裁协议,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此类仲裁协议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签订仲裁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一致的,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完全一致的,公民从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民事行为能力则与此不同。只有当公民智力发育成熟,能够理智地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自己产生有利或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时候,才算具备了行为能力,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仲裁协议的签订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之争能不能以仲裁的方式有效地加以解决,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仲裁协议作为一种如此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该仲裁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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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仲裁制度

—、什么是仲裁?  003

二、 仲裁与法院诉讼有何异同?  005

三、 仲裁与法院诉讼相比在解决民商事争议上有哪些优势? 008

四、 仲裁受理哪些纠纷?  010

五、 我国仲裁有几项基本制度?  013

六、 仲裁制度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015

七、 仲裁需要多长时间?  016

八、 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018

九、 什么是仲裁意思自治?  020

十、仲裁是否具有独立性?  022

十一、仲裁有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024

第二篇仲裁协议

—、什么是仲裁协议?  029

二、仲裁协议是否独立存在?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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