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法律专家教您认识信用证》:
信用证虽然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无统一的格式。不过其基本类型的主要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
(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
(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
(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5)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关于信用证的种类、单据的要求和种类等,会在下文进行详细阐述,可是信用证的有效期与到期地点具体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主要有如下一些方面。
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条款(Expiry Date and Place Clauses of L/C)主要是指信用证对承担付款责任的最迟期限和地点的规定。信用证有效期是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期限,凡超过规定有效期的交单,开证行可以以信用证过期为理由而解除其付款的责任。一般有效期应晚于装运期限十五天左右为宜。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一般应规定在受益人国家(出口国)到期。这里还需要引出一个概念,那就是卖方出口商的提交单据的期限,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单期,一般来说交单期是小于等于信用证的有效期的,如果基础贸易合同中约定的交单期大于信用证的有效期的话,等于没有约定,因为在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外提交单据的话,议付行或者开证行可以以信用证过期为理由,而解除其在信用证项下根据提交的单据支付货款的义务。这里需要说明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为什么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需要明确是在受益人国家(出口国)到期。如果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在国外的话,会有哪些风险?因为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关系到开证行接受议付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的地点,也就是说议付银行根据开证行的指示或者授权下买入或者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后,有权向开证行寄单索偿。也就是说,从议付行寄到开证行途中的风险会因为快递或者单据的某些原因变得越来越大。如果信用证到期的地点是在受益人一出口国的话,相比来说就不需要承担对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前收不到单据的风险,如单据在邮寄途中丢失、延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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