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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0.00     定价 ¥ 89.00
太仓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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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送范围:
    太仓市范围内
  • ISBN:
    9787510224294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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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文涛,男,1980年3月出生,湖北黄冈人,汉族,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历,刑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曾以402分成绩通过司法考试。
  2008年加入检察事业,2010年加入公诉部门工作至今,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600余件,其中张某某故意伤害刑事抗诉一案于2015年9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刑事申诉优秀案件。个人曾在多项业务竞赛中获得佳绩,曾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荣立个人三等功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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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的编撰者都是司法一线的办案人员。他们的日常工作,要么在阅卷、要么在提审、要么就是在讨论案件,如果这三者都不是,那肯定是在法庭支持公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当下司法改革的新要求,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任务,“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就是以庭审为中心,因此,庭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庭审中的控辩双方来说,庭审的主要活动就是“举证、质证和辩论”,而该活动又是围绕控辩双方的攻防要点逐一开展进行的。对于不同的案件,攻防要点虽有不同,但在编者看来,一个具体罪名下的攻防要点却是有限的,而且也是有规可循的。因此,编者结合十多年的庭审经验将刑事案件庭审答辩攻防要点进行提炼汇总,为司法一线人员提供参考,节省时间和精力,这是编撰此书的初衷。
  《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以刑法通说理论观点为基础,通过对每个罪名近200个判决案例的分析研究,结合以往庭审辩论经验,从中甄选出符合当下司法实践的判例,然后从这些判例中提炼出答辩模板,也就是刑事案件庭审答辩攻防要点。这种攻防答辩要点,也是十多年前,作为公诉新人的我,在不会画瓢时想找到的葫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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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
  1.辩方提出:被告人事先未与其他被告人预谋向下线贩卖毒品,毒品交易时未在现场,下线给付的系修车款而非毒品预付款,查获的毒品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答辩要点: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由如下:第一,本案系侦查机关事先获知线索后寻踪而至。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各被告人商议贩卖毒品的线索前期已为侦查机关所掌握,后据此展开侦查活动并经布控抓获各被告人,当场查获毒品冰毒。第二,客观证据证实被告人与下线之间在案发期间存在异常交集和异常行为。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与下线、与其他被告人之间在案发前联系频繁;且被告人与下线之间银行卡交易频繁,交易数额与其他被告人所供毒资数额相吻合。此外,其他被告人在毒品交易时持假驾驶证驾驶套牌车辆。第三,直接证据证实客观证据显示的异常交集和异常行为均为确保毒品交易顺利进行而进行。其他被告人供述证实各被告人商定从广州购买冰毒在兰州贩卖牟利,并商定交易数量、价格、准备毒品、使用银行卡转账等关键情节,同时准备假驾照、给所用汽车套牌,具体实施贩卖毒品事宜。故各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参考案例:(2015)甘刑二终字第10号(闰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2.辩方提出: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行为人携带数量较大的毒品吗啡并藏匿于隐蔽处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答辩要点:本案被告人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理由如下:第一,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对行为人持有数额较大的毒品行为的一种降格处理。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行为人明知国家禁止非法持有毒品而持有,是故意犯罪。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因持有动机、目的多种多样而不限。司法实践中,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窝藏毒品的犯罪行为,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数量又超过《刑法》所规定的较大数量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窝藏为目的,则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窝藏毒品罪定罪量刑。第二,被告人以贩卖为目的的事实清楚,本案不存在降格处理的情形。证人常某某证言、苟某某供述印证证明苟某某委托证人常某某联系买主购买毒品“黄皮”(吗啡),并商定价格、数量、交易时间和地点。因此,苟某某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在交易地点又扣缴到毒品,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
  [参考案例:(2013)甘刑二终字第48号(苟某某贩卖毒品案)]
  3.辩方提出:被告人在常某某询问是否有毒品且可以帮忙联系买家交易时,同意由常某某联系,在常某某告知交易地点、时间和价格后携带毒品前往交易地点进行交易,才引发了本案。所以本案属于典型的特情引诱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答辩要点:本案不属于特情引诱犯罪,理由如下: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将特情介入分为特情贴靠、犯意引诱、数量引诱和间接引诱。(1)特情贴靠是指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2)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3)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考虑到特情引诱因素放大了行为人的罪行后果,由行为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4)间接引诱是指行为人受到特情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过程中,同时又引起第三人实施相关毒品犯罪。对行为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前述三种类型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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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刑法总则部分庭审辩论攻防要点
第一章 犯罪构成庭审辩论攻防要点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二、单位犯罪主体
三、犯罪主观方面
四、共同犯罪
五、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六、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第二章 刑罚运用庭审辩论攻防要点
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四、缓刑
五、时效

第二编 刑法分则庭审辩论攻防要点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庭审辩论攻防要点
一、放火罪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交通肇事罪
五、危险驾驶罪
六、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章 暴力犯罪庭审辩论攻防要点
一、故意杀人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五、强奸罪
六、强制猥亵、强制侮辱罪
七、猥亵儿童罪
八、非法拘禁罪
九、绑架罪
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
十一、聚众斗殴罪
十二、寻衅滋事罪
十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三章 侵犯财产类犯罪庭审辩论攻防要点
一、抢劫罪
二、抢夺罪
三、聚众哄抢罪
四、敲诈勒索罪
五、盗窃罪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
七、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四章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庭审辩论攻防要点
……

第三编 刑事诉讼结构、证据、程序庭审辩论攻防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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