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风采:隋唐文明一本通》:
唐安史之乱后,土地兼并剧烈,户籍管理混乱,均田制受到破坏,逐步瓦解,以丁和户为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失去基础。而此时藩镇林立,地方不服从中央,横征暴敛以养兵对抗朝廷,赋税征敛紊乱,民怨沸腾,中央财政困难,唐政府遂于建中元年(780)宣布实行新的税制两税法。
公元780年,宰相杨炎提出实行新的赋税制度——两税法。并规定:“今后除两税外,辄率一钱以枉法论。”取消租庸调和其他杂税。不分主户、客户,也不分定居或行商,一律依据占有的土地和财产的多寡征收一定的地税和户税。因分为秋夏两次征收,所以称之为两税法。夏税限六月交纳完成,秋税限于十一月交纳完成。
唐代的两税征收,是按照每年政府的财政开支预算数额核实全国税收征收总额,依照各县、府的土地和财产的情况分配赋税征课任务,由县、府依赋税任务征收两税的。
其主要规定如下:
户税,它是按照资产的多少进行征收的。它名义上以货币定额征收,但在征收时,实际上都折算为绢帛课纳,真正征钱的只有很少一部分。按资产的多寡把天下户分成九等,然后按户等定额进行征税。第一等上上户年税四千文,第二等上中户年税三千五百文,第三第上下户年税三千文,第四等中上户年税二千五百文,第五等中中户年税二千文,第六等中下户年税一千五百文,第七等下上户年税一千文,第八等下中户年税七百文,第九等下下户年税五百文。
现任的官员也要纳户税,其标准比照九户等进行纳税。即一品官相等于上上户,其余类推。工商店、行、铺、炉冶按规模的大小规定等级纳户税。各种流亡客户、客庄户、寄住户、权时寄居户等一律在居住地依八、九户等(即下中户、下下户)的标准缴纳户税。
对于不定居的商贾,为了使之与定居的人实现税收负担上的平衡,依其资产总值征户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征收十分之一的户税。
地税:它是征米,按土地的亩数及土质的肥瘠征收,也是定额征收。地税是由唐初的义仓税发展而来的。公元628年,唐太宗下令,各州县建置“义仓”,规定王公以下的土地,每亩年税二升,以备荒年之需。但到唐中宗以后,政府的财政收入日益减少,义仓存粮已不再作为救荒之用,而是全部用作填补政府的财政亏空。于是义仓粮正式成为一项国家正常财政收入。义仓税也就正式改为地税。
公元769年,唐代宗下令规定地税征收的标准:上等田每亩年税一斗,下等田每年税五升。两税法中还规定,如果一户数处做官或数处有田庄者,得按官品和田庄土地亩数在各处分别缴纳户税和地税。
在两税法中,户税是依据资产征收的,地税是依据田亩征收的,而土地是当时资产的主要内容,因此,两税实际主要还是依土地的多少而征收。
两税法的实行是均田制被破坏,土地占有情况越来越不均衡的结果。两税法的推行,使税负比较均衡,它唯以资产为依据,不以人丁为本,资产少者纳税少,资产多者纳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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