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产经营、生活法律问题实例解答》:
第四节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及案例
问题6:在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农机作业主体的服务质量问题导致农作物损失的,作为服务对象的村民是否有权主张赔偿损失?如何认定服务质量存在缺陷?
【解答】
在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农机作业主体的服务质量存在缺陷,导致农作物减产损失的,农机作业主体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予以赔偿。农机作业服务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达到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否则应认定为服务质量存在缺陷。
【案例】
因农机作业服务质量问题导致农作物损失的,服务对象有权主张赔偿损失——夏某银诉沈某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原告夏某银与被告沈某于2014年10月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承包的58亩土地耕种小麦,种子和肥料由原告承担,原告按照每亩50元支付作业费。被告耕种完成后,原告认为被告耕种作业过浅导致种子浮在地表,被鸟食光,造成土地大面积缺苗减产。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
诉讼过程中,江苏省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盐农司鉴字(2015)第0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被告复式农机作业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谷物播种机械作业质量》和农业部《黄淮海地区冬小麦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规定,涉诉农田小麦的经济损失与被告农机服务缺陷间存在因果关系。2.原告经济损失估算值为1301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夏某银与被告沈某形成农机作业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沈某为原告夏某银的58亩小麦耕种作业完成后,因被告复式农机作业服务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涉诉农田小麦减产,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沈某应当对原告夏某银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夏某银经济损失13018元;驳回原告夏某银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分析:原告夏某银与被告沈某在签订农机作业合同过程中,对农机作业的服务质量未作明确约定,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约。《合同法》第62条第1项(《民法典》第511条第1项)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本案合同标的是被告为原告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小麦播种机械作业。尽管双方对农机作业的质量标准未作明确约定,但是依照《合同法》第62条(现已更新为《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可以确定农机作业的服务质量。我国小麦播种具有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谷物播种机械作业质量》和农业部《黄淮海地区冬小麦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根据该行业标准,被告提供的小麦播种作业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原告小麦产生减产损失,且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提供的农机作业质量依法应被认定为不合格。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现已更新为《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故被告沈某应当对原告夏某银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农机作业服务的服务质量未明确约定的,事后双方亦无法协商一致的,其质量标准应依照《民法典》第511条第1项确定,并且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服务质量为底线。
【法律规定速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