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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产经营、生活法律问题实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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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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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33219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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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农村生产经营、生活法律问题实例解答》:
  第四节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及案例
  问题6:在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农机作业主体的服务质量问题导致农作物损失的,作为服务对象的村民是否有权主张赔偿损失?如何认定服务质量存在缺陷?
  【解答】
  在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农机作业主体的服务质量存在缺陷,导致农作物减产损失的,农机作业主体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予以赔偿。农机作业服务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达到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否则应认定为服务质量存在缺陷。
  【案例】
  因农机作业服务质量问题导致农作物损失的,服务对象有权主张赔偿损失——夏某银诉沈某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原告夏某银与被告沈某于2014年10月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承包的58亩土地耕种小麦,种子和肥料由原告承担,原告按照每亩50元支付作业费。被告耕种完成后,原告认为被告耕种作业过浅导致种子浮在地表,被鸟食光,造成土地大面积缺苗减产。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
  诉讼过程中,江苏省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盐农司鉴字(2015)第0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被告复式农机作业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谷物播种机械作业质量》和农业部《黄淮海地区冬小麦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规定,涉诉农田小麦的经济损失与被告农机服务缺陷间存在因果关系。2.原告经济损失估算值为1301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夏某银与被告沈某形成农机作业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沈某为原告夏某银的58亩小麦耕种作业完成后,因被告复式农机作业服务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涉诉农田小麦减产,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沈某应当对原告夏某银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夏某银经济损失13018元;驳回原告夏某银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分析:原告夏某银与被告沈某在签订农机作业合同过程中,对农机作业的服务质量未作明确约定,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约。《合同法》第62条第1项(《民法典》第511条第1项)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本案合同标的是被告为原告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小麦播种机械作业。尽管双方对农机作业的质量标准未作明确约定,但是依照《合同法》第62条(现已更新为《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可以确定农机作业的服务质量。我国小麦播种具有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谷物播种机械作业质量》和农业部《黄淮海地区冬小麦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根据该行业标准,被告提供的小麦播种作业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原告小麦产生减产损失,且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提供的农机作业质量依法应被认定为不合格。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现已更新为《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故被告沈某应当对原告夏某银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农机作业服务的服务质量未明确约定的,事后双方亦无法协商一致的,其质量标准应依照《民法典》第511条第1项确定,并且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服务质量为底线。
  【法律规定速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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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农村生产经营、生活法律纠纷概述
第一节 农村生产经营、生活法律纠纷的成因
一、社会成因
二、经济成因
三、法治成因
四、文化成因
第二节 农村生产经营、生活法律纠纷的特点
一、农村生产经营纠纷的特点
二、农村生活法律纠纷的特点
第三节 农村生产经营、生活法律纠纷的类型
一、农村生产经营纠纷类别
二、农村生活法律纠纷类别
第四节 农村生产经营、生活法律纠纷的处理原则
一、农村生产经营纠纷的处理原则
二、农村生活法律纠纷的处理原则

第二章 农业合同法律纠纷
第一节 导读
一、农业合同纠纷的概念和类别
二、农业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第二节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及案例
问题1:村委会与农户订立农业承包合同后,又口头约定将承包期限延长至特定期限的,该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问题2:没有约定承包期限的土地承包合同,发包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
第三节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及案例
问题3:种植方按照约定种植作物成品后,回收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回收、支付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如果构成,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问题4: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种植方与回收方的混合过错导致种植物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种植方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
问题5: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签订后,回收方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种植方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并请回收方退还尚未使用的资金?
第四节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及案例
问题6:在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农机作业主体的服务质量问题导致农作物损失的,作为服务对象的村民是否有权主张赔偿损失?如何认定服务质量存在缺陷?
问题7:在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作业不当造成农作物损失的,作业方与服务对象均有过错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

第三章 农村借贷法律纠纷
第四章 农村房屋法律纠纷
第五章 农村婚姻家庭法律纠纷
第六章 农村继承法律纠纷
第七章 农村相邻关系法律纠纷
第八章 其他涉农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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