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全国普法办组织编写全国“八五”普法统编读本
生动有趣的案例故事 通俗易懂的法律分析
深入浅出地讲好民法典普法的公开课
为了贯彻落实民法典普法工作的要求,全国普法办根据《全国“八五”普法统编读本编写工作方案》,组织专家编写了《民法典学习读本》。本书精选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典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采取了以案普法、以案释法的形式,用生动有趣的案例故事、通俗易懂的法律分析深入浅出地讲好民法典普法的公开课,为广大干部群众提供权威准确的民法典学习读本。
1 用人单位让职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有效吗?
关键词:自愿原则 强制性规定 社会保险
有些单位为了降低人力成本,让职工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职场新人张兰所在的公司就是如此。在通过工作面试后,她被老板要求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如果不签协议则不予录用。协议内容大致如下:本人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在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不会要求公司为本人补办社会保险,如果由于本人的决定而引起社保局对公司作出处罚,由本人自行负责。张兰为了顺利入职不得不同意签订该协议。一年后,张兰离职,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而公司却以张兰曾签订过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为由拒绝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普法讲堂
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规定在《民法典》第5条,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但自愿并不是没有限度的,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缴纳。《劳动法》第72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自愿协议约定放弃的。
本案中,张兰和公司所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上述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自愿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协议。作为无效协议,它对张兰和公司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张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与此同时,张兰自己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5条、第153条;《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23条、第33条、第44条、第53条;《劳动法》第72条
第一章 总则编
第二章 物权编
第三章 合同编
第四章 人格权编
第五章 婚姻家庭编
第六章 继承编
第七章 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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