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和理论沿革001
一、区分建筑物及法律的发展历史002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发展005
(一)理论发展005
(二)背后的民法因素008
(三)发展趋势011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中国香港的发展013
(一)法律渊源013
(二)法律制度的发展013
(三)法律制度的理论选择017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新加坡的发展018
(一)法律渊源018
(二)法律制度的发展019
(三)法律制度的理论选择023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中国内地的发展023
(一)发展历程023
(二)相关法律规定025
(三)法律制度的理论选择026
第二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设立及前期管理029
一、土地和建筑物031
(一)土地031
(二)建筑物035
(三)三法域的比较037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设立038
(一)中国香港039
(二)新加坡040
(三)中国内地041
(四)三法域的比较043
三、预售房屋的购房者保护044
(一)中国香港044
(二)新加坡046
(三)中国内地047
四、区分建筑物的前期管理048
(一)前期管理的期间049
(二)前期管理的内容049
(三)三法域的比较057
(四)完善中国内地前期管理制度的建议059
第三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060
一、专有部分061
(一)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062
(二)专有部分的形态063
(三)专有部分的界限066
二、共有部分070
(一)共有部分的性质070
(二) 共有部分的分类072
(三)中国香港的共有部分075
(四)新加坡的共有部分077
(五)中国内地的共有部分078
(六)完善中国内地共有部分的建议080
三、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区分标准083
(一)中国香港的区分标准083
(二) 新加坡的区分标准084
(三)中国内地的区分标准085
(四)中国内地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区分路径的完善086
第四章 业主的权利义务090
一、业主及相关的人092
二、份额096
(一)中国香港097
(二)新加坡099
(三)中国内地104
(四)完善中国内地份额制度的建议107
三、专有权111
(一)专有权的内容111
(二)专有权的限制113
四、共有权116
(一)共有权的内容117
(二)共有权的限制118
五、业主的成员权119
(一)业主权利让渡是成员权产生的根源121
(二)成员权的内容123
(三)成员权所负有的义务125
第五章 区分建筑物的管理128
一、业主管理团体130
(一)业主管理团体的成立132
(二)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139
(三)业主管理团体的职责144
(四)业主管理团体的权力及限制148
(五)双层管理体制153
二、委员会159
(一)委员会的人数159
(二)委员会成员及任期160
(三)委员的资格及丧失162
(四)委员的薪酬164
(五)委员的责任限免165
(六)委员会与管理团体之间的关系168
(七)委员会的解散172
三、 会议制度和管理规约172
(一)业主会议173
(二)委员会会议187
(三)管理规约191
四、管理人197
(一)管理人的委任198
(二)管理人的薪酬200
(三)管理人的地位及职权202
(四)管理人委任的终止207
(五)管理人的履职要求及免责情形209
(六)完善中国内地管理费用制度之建议211
第六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的终止213
一、中国香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的终止215
(一)终止的原因215
(二)终止的法律后果217
(三)债权人申请业主法团清盘217
(四)因土地重新开发而强制出售218
二、新加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变更及终止220
(一)向法庭申请变更或终止220
(二)业主管理团体决议终止222
(三)集合出售制度223
三、对中国内地的启示230
(一)建筑物的重建231
(二)政府征收232
(三)以集合出售逐步替代土地重新开发及利用中的政府征收233
第七章 结 论235
一、比较研究形成的主要观点236
二、中国内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展望237
(一)明确立法目的237
(二)从结构上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238
(三)细化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法律规定240
(四)完善业主的权利义务规定240
(五)完善区分建筑物的管理制度241
(六)政府职能部门的转变243
三、制定单行法律是中国内地的选择244
四、中国内地法律完善不应脱离本土化元素246
五、结语248
参 考 文 献249
后 记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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