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系与混合法系
法系问题是非洲法研究的基本问题。研究非洲的法系问题,首先必须了解法系及其归类。“混合法系”理论对于研究非洲的法系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混合法系”理论是随着比较法学的发展而出现的,相关研究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第一节 法系及其归类
作为比较法研究中一个重要问题,“法系”引起了中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但是,国内外学者对于法系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在“法系”这一术语的使用上也很不相同,对于世界主要法系的归类更是众说纷纭。
一 外国学界有关法系的主要观点
在英语著作中,“法系”一词有多种表达方式,主要有legal sys-tem、law system、legal family、legal group、group of law、legal genealogy、legal tradition等,其中,最常见的是legal system,许多著名的比较法著作,比如美国学者威格摩尔(J.H.Wigmore)1928年出版的A Panora-ma of the World's Legal Systems、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Rene David)1964年出版的The Major Legal Systems in the World Today等都使用了legalsystem一词。
虽然比较法学起步于西方,但最早系统探索法系划分问题的却是日本的穗积陈重。早在1884年,他就以民族差异作为主要依据,将世界各国法律划分为“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英国法系和罗马法系(大陆法系)”五大法族(法系)。自1900年巴黎国际比较法大会以来,西方学者对法系的划分进行了专门研究,出现了十余种法系划分标准和分类。例如,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以“法律样式”为出发点,将世界法律体系划分为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和其他法系(含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教法系三个子法系),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采取了意识形态和法律技术的双重标准,于1950年在其出版的《比较民法总论》一书中把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分为西方法、苏联法、伊斯兰法、印度法和中国法五个法系;1964年他在其新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一书中作出了修正,把世界法律体系分为三大法系,另加一个补充法系,即罗马日耳曼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普通法系和其他法系(其他法系包括伊斯兰法、印度法、远东法、马达加斯加法和非洲各国法)。
二 中国学界有关法系的代表性观点
沈宗灵先生认为:“一般说来,它(法系)可以理解为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的、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概念强调了各国和地区之间具有的“共性或共同传统”,是以历史传统为根据所作的分类。吴大英先生认为:“法系是以亲缘关系为标准对各种法律制度所作的一种分类。”法系以亲缘关系来区别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也就是对具有共同历史来源的法律制度所作的一种分类。李步云教授则提出:“法系是从法律形式的角度就世界范围内对法律所作的一种分类;由于历史传统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一些国家的法律具有某些共同特点而构成一个法系并与另外的法系相区别。”李步云教授的概念较为全面,在强调“法律形式”的同时,兼顾了“历史传统”以及“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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