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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库存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市场行为演变与竞争秩序监管
0.00     定价 ¥ 75.00
图书来源: 广州市白云区图书馆(由京东配书)
  • ISBN:
    9787030685056
  • 作      者:
    卢安文,熊灏,刘进
  • 出 版 社 :
    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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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研 究 背 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 + ”与社会的深度融合、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快速建设、技术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迅猛,相继出现了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新业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CNNIC)于2019年2月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人口增速放缓,人口红利逐步削弱,以用户流量为利益来源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之间的竞争也不断加剧。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和产业融合的市场环境下,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业务界限不再明显,该行业的市场行为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由单领域竞争向跨领域竞争转变,在此过程中,成熟企业给许多实力相对薄弱的初创企业带来了极大的竞争压力。例如,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公司依靠自身所拥有的庞大用户基数、雄厚资本和核心领域积累进军其他领域,不断发展巩固自己的生态圈、维护自己的赢家地位甚至是获取绝对性的市场主导地位,这使得小型企业难以生存,整个行业的竞争更加激烈。
  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往往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来维护、拓展自身的市场份额,近年来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之间发生了诸多不正当竞争案,如2010年发生的奇虎360与腾讯的“3Q大战”、2011年3月大众点评诉爱帮网案、2012年4月发生的百度诉奇虎插标案、2013年发生的金山与合一互诉案、2013年9月发生的金山诉奇虎阻碍安装案、2014年4月搜狗与奇虎互诉商业诋毁案、2015年1月百度诉搜狗劫持流量案、2015年7月奇虎诉搜狗弹窗诱导安装案、2016年5月大众点评诉百度搭便车案、2016年9月搜狗诉奇虎虚假宣传案、2017年5月高德诉滴滴不正当竞争索赔案及2017年8月天天快递诉京东干预并限制交易案等,其中影响范围*广的当属2010年奇虎360与腾讯的“3Q大战”,该“战役”持续时间长达四年之久、影响波及全国,被称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这些不正当竞争案所涉领域众多,如生活出行、搜索引擎、输入法等,且种类繁多,不仅包括传统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类型,还出现了许多互联网行业特有的不正当竞争类型。这些不正当竞争案的发生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早已渗透进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推动着我国经济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作为互联网行业的分支,在整体社会经济中也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同时我国也十分重视该行业的竞争秩序监管问题,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重点提及互联网平台的治理理念。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竞争秩序,我国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针对性地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在2000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了更加顺应互联网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2年6月发布了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1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年12月公布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约束,以确保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2016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5月工商总局等部门印发《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2017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此次修订的*大亮点在于加入了一条规制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顺应了网络经济的增长,强调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且在一些细分领域也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除通过立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竞争秩序予以规范,国务院于2017年1月实施了《“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为市场监管提供了新思路;于2017年8月在杭州成立了杭州互联网法院,该法院专门对互联网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加强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虽然我国已采取相应措施来制止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但在该行业中仍发生着许多此类行为,如2017年12月搜狗诉百度搭便车案;2018年6月今日头条诉腾讯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其中包括“腾讯寻找各类借口对头条系旗下产品进行封禁”、“微信出现大量恶意攻击抖音的内容”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说明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的监管还有待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还面临着较为严峻的监管难题:首先,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市场边界越来越难以界定、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许多新业态逐步兴起,政府一般采取先观望、出现问题再予以规制的态度,监管与创新的匹配度难以协调,导致监管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其次,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高技术性,类型繁多、形式新颖,许多在传统行业中不曾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凸显,政府在对其进行监管时没有可以参考的依据,而且不正当竞争行为多发生在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交叉领域,增大了监管难度;然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具有网络外部性、免费锁定、平台经济等特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体现出其高技术性、隐蔽性等特征,为监管带来极大挑战;*后,针对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的立法还存在一定缺陷,现有法律条款多指向传统行业,鲜有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使得监管依据不足,监管方式相对单一,与行业发展现状不匹配。
  因此,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频发且监管相对滞后的现状下,梳理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并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研究企业市场行为演变过程,探索市场行为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提出能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有效监管的措施,成为当前该行业发展中较为紧迫的课题。
  第二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概述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概念及特点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概念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产生、发展得益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及人们对生活便利化的追求。互联网是网络与网络之间串连而成的进行信息传递、交换、使用的巨大网络。互联网在1969年起源于美国的ARPA网,ARPA网*早用于军事连接,是美国国防部计划署为达到信息传递交换目的而将四所大学的计算机相连所形成的网络。为实现多台计算机互连、资源共享的目的,1974年卡恩和瑟夫研究提出一种TCP/IP协议,1983年ARPA网将TCP/IP协议作为其标准协议。1984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组建了NSFNET,将美国各个计算机相连。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逐步走进各个国家;1991年蒂姆 伯纳斯 李提出了万维网构想,互联网开始商业化。1994年互联网进入中国,并取得了飞速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9年2月28日公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达8.2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9.6%,高于全球平均水平。
  在我国经济不断增长的大环境下,消费者更加追求便利化的生活方式,互联网作为发展*快、渗透*广的产业,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如在通信方面,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即时通信业务成本低、效率高,让消费者的信息得以及时传递,简化了人们的沟通方式;在休闲娱乐方面,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一系列娱乐应用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在线支付领域的开拓满足了人们对便捷支付的需求甚至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促进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产生与发展,2000年9月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显示,互联网信息服务是借助互联网给网民提供服务的活动。
  信息服务业产生于20世纪后半叶。王法锟(1987)认为信息服务业是指通过信息的获取、处理等程序,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活动提供参照信息的劳务性行业。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徐丽梅(2008)指出信息服务业是指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收集、处理、储存信息,进而提供服务的行业。匡佩远(2009)对信息服务业的内涵和产业分类进行了界定,认为信息服务业是指从事信息的采集、加工从而向社会提供各种信息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并讨论了信息服务业的统计识别和建立统计指标体系的基本思路。王建冬等(2016)梳理相关文献进一步对行业的发展历程进行阐述,得出国内外对信息服务业的研究从“信息”向“服务”转变。
  当前学术界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内涵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差异性。王姚姚(2013)认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是借助互联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较传统商品市场具有交易标的信息化、交易模式多样化、存在用户黏性和创新性强等特征。庚婧和万劲波(2014)认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是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以达到学术、娱乐、商业等目的的新兴服务产业。姚伟等(2015)认为现代信息服务业是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等实现信息生成到处理利用信息,从而提供服务的行业集合。王能岩等(2014)将物联网、云计算、手机支付等纳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范畴,并将此种信息服务业界定为新兴信息服务业。
  本书认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是指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从事信息的收集、生成、处理加工、存储、传递、检索和应用,向社会提供各种信息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信息价值增益的行业集合体(卢安文等,2012)。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特点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具有网络外部性、免费锁定、平台经济等特征,深刻地影响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1. 网络外部性
  Rohlfs(1974)将网络外部性定义为需求方规模经济的源泉,他提出产品网络外部性体现为产品的消费价值随着使用人数的增加而提高。Katz和Shapiro(1985)认为网络外部性指的是当消费同样产品的其他使用者人数增加时,每个用户从消费此产品得到的效用会提升,还将网络外部性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Economides(1996)认为网络外部性受网络结构的影响,并且网络外部性会为消费者带来额外效用。闻中和陈剑(2000)研究了网络效应与网络外部性的区别,提出网络外部性和网络效应不能一概而谈,只有在网络效应不能被市场参与者通过价格内化进入收益成本函数时,网络效应才能称为网络外部性。孙武军等(2007)研究了网络外部性对公司产品兼容性的作用,发现如果网络外部性差,主导厂商将会采取兼容性策略,开放技术标准;如果网络外部性较强,主导厂商则采取非兼容性策略。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网络外部性指在网用户所获效用会因为新加入者的增加而提高,其所体现出的经济本质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连接到一个网络的价值与该网络已有人数的数量成正比。通常,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网络外部性会通过产品来体现,如微博已有用户会因注册使用微博人数的增加而获取更多的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老用户解决问题,因此每个用户所获效用会有所提升,网络外部性使企业的获利方式由传统对价格质量的争夺变成对用户的争夺。
  2. 免费锁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免费锁定效应显著,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所特有,具体指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为用户提供免费服务,吸引并锁定用户长期使用该企业的产品,该特性主要体现在互联网产品中。
  赫伯特 希曼曾认为信息消耗的主要是信息接收者的注意力,大量的信息稀释了人们的注意力。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中,较为稀有的资源便是人们的注意力,企业所争夺的正是此种资源。如何吸引人们的注意力,*佳策略便是低价免费。企业实施免费策略可以吸引用户眼球,增加用户黏性,可借助用户之力推广产品,由此形成一定的用户基数。当企业拥有一定的用户基数时,企业平台得以扩大,可通过向用户提供附加服务来获取收益。且当用户习惯使用某一产品时,考虑到转移成本问题,用户便很难再转向其他产品,企业得以锁定用户,且随着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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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研究背景 1
第二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概述 2
第三节 研究现状 15
第四节 研究意义 19
第五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思路 20
第六节 研究方法 22
第七节 主要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22
第二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24
第一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背景 24
第二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特点 26
第三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 28
第四节 本章小结 35
第三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市场行为演变分析 37
第一节 演变动因 37
第二节 演变过程 46
第三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跨领域竞争的实现方式 50
第四节 本章小结 55
第四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不正当竞争产生机理分析 56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诱因 56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产生机理的模型选择 63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产生的演化博弈模型 67
第四节 不正当竞争产生的机理分析 74
第五节 本章小结 77
第五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监管改进方向研究 78
第一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监管问题分析 78
第二节 监管改进方向 86
第三节 激励合作兼容条件下企业间演化博弈模型 90
第四节 仿真分析 93
第五节 本章小结 96
第六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激励性监管模型构建 97
第一节 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97
第二节 激励监管模型构建及求解 99
第三节 结果分析 104
第四节 仿真分析 111
第五节 本章小结 113
第七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秩序监管制度设计 115
第一节 竞争秩序监管制度设计目标 115
第二节 竞争秩序监管制度设计原则和思路 118
第三节 竞争秩序监管制度设计 126
第四节 本章小结 134
后记 135
参考文献 137
附录:模型仿真中Maltab相关代码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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