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国内外知识产权仲裁的研究方向及动态
立足于知识产权仲裁案件的特点进行案例分析
以贸仲仲裁员的视角探讨知识产权仲裁的现状与未来
第五章 贸仲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仲裁
第一节 知识产权仲裁的现状和未来
随着商业竞争越发激烈,科学技术的迭代速度也越来越快,以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为导向的知识产权的有效生命周期越来越短,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知识产权争议数量的日益增长已是大势所趋。知识产权争议的快速、公正解决也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需求。除司法途径外,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争议解决,成为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新发展方向。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更是对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与优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进行了战略部署。《意见》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仲裁、培育和发展仲裁机构,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
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要求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
仲裁解决途径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保密性强、灵活性高、管辖确定性强、国际化程度好的特点,这些特点对于知识产权或者广义的无形财产权争议来说,具有特别的优势,这些优势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往往涉及科学技术类的信息,由于其易于获知、易于复制、易于披露的无体性,导致对争议解决程序的保密性具有很高的要求。这一保密性的要求不但体现在争议各方之间的保密上,同时也存在于对社会公众的保密上。无论是科学技术的内容、科技技术的发展阶段甚至科学技术的应用与否,往往都是争议方所不愿意对外披露的,因为争议双方是否使用某一科学技术这一细微信息,都可能给资本市场带来动荡。因此,仲裁程序往往都不是公开进行的,并且对仲裁参加人的身份有更严格的限制。
第二,科学技术的复杂性也需要在争议解决的程序中,由更专业的人员深入浅出地把科学技术的内容讲清楚,因此更多的具有专业技术背景的人员参与进来,将会为涉及知识产权特别是科学技术类的争议解决提供便利,但是更多的专业人员的参与与仲裁案件的保密性又构成一对矛盾。
第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以及全球一体化的进程,迫切希望一项争议解决的结果一旦做出,能够在全球得到有效执行,司法判决跨境承认的困难,为这一需求带来了挑战。《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最重要的公约,我国于1986年加入并于第二年开始执行这一公约。这一公约为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走向世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这是司法途径所无法比拟的优势。
尽管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确权争议案件不能进行仲裁,但是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股权投资领域的科学技术类纠纷还是非常多的。
就目前所了解到的明确以知识产权为分类的仲裁案件,虽然数量相较于其他类型,并没有那么多,但是仅就技术类争议案件而言,其实际数量要远高于这个数字。就笔者接触到的案件而言,无论是在机电设备纠纷、股权投资与转让、服务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还是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纠纷、互联网、电子商务纠纷中 上述分类来自贸仲《2021年工作报告与2022年工作计划》中在“新兴领域案件增长趋势呈亮度”部分中的案件类型分类。,都可以看到科学技术争议的影子,而且在有些案件中,技术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重要焦点,直接关系到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在涉及科学技术类争议案件中,特别是在技术合同案件中,无论是过去的《合同法》还是《民法典》,对于何谓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对于何谓转化、何谓技术指导、何谓技术成果,何谓后续改进,都没有给出精确的定义,而且由于技术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不可能给出具体的定义。在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往往各执己见,发表关于对涉案技术的不同见解,而对于裁决者来说,纷繁复杂的技术术语,各种化学结构式、DNA的蛋白质序列、IEEE1588网络同步协议、时分多址、Python等,即使是技术人员也不一定能立即理解,对于不是专业人员的裁判者来说,要想听明白、梳理清楚,更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在涉及技术类纠纷的诉讼案件中,司法机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很多专家库,而且从2002年开始,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首次引入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制度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允许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专家(又称专家证人)参加庭审,并且就案件中的技术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还于2019年1月28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于2019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技术调查官可以参加的庭审活动包括调查取证、勘验、保全、询问当事人、听证、庭前会议和开庭审理活动,可以询问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方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并且就案件中的技术问题出具技术意见。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无论是审判方还是争议方,在庭审过程中都可以获得科学技术人员的专业支持。
目前就法院系统来说,已经有技术调查官450余人,几乎所有涉及技术的复杂案件都有技术调查官参加,这样的制度安排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起到了比较好的促进作用。
事实上,在仲裁案件中,面临着同样的需求。对应于上述技术调查官制度,根据贸仲《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就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一)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中国或外国的机构或自然人。(二)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当事人也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实物,以供专家或鉴定人审阅、检验或鉴定。(三)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转交当事人,给予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或鉴定人参加开庭的,经仲裁庭同意,专家或鉴定人应参加开庭, 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就所作出的报告进行解释”。 。并且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对仲裁庭指定的专家予以协助,提供其要求的文件和信息。专家应出具专家意见,交由双方当事人评论”。
对应于诉讼程序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制度,根据贸仲《证据指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可就特定问题提交专家意见以支持己方的主张”。同时由于专家证人的证人属性,再考虑到仲裁案件的保密性,《证据指引》在第十七条规定,“证人和专家在作证之前不应出席庭审”,而且各方的专家证人只能在质证程序中出现。
虽然可以在质证程序中就特定技术问题进行说明并且可以接受本方询问和对方盘问,但是这些专家仅仅在质证程序中出席庭审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因为随着案件的发展,在辩论环节讨论法律适用时,都可能随时出现技术问题的争议,而这时由于技术专家不在场,导致技术疑惑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答。
这一困难已经在诉讼中显现出来,为了解决这一困难,在诉讼程序的法庭辩论过程中,法官经常不得不暂停法庭辩论,重新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入庭,再次进行法庭调查。
在诉讼程序中所遇到的瓶颈目前难以克服,原因在于专家证人的身份无法进行转换。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且在该条的第二款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了规定,只有下面三类人员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可能作为代理人全程参与庭审活动。
事实上,在解决此类困境上,仲裁争议解决程序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因为在仲裁案件,对于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人数并没有限制。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该法条没有对“具体代理人”的人数和资格进行任何限制。因此在仲裁案件中,在不减少法律专家作为代理人的名额的前提下,技术专家得以获得机会,以仲裁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到整个仲裁审理过程中去,不但可以在质证阶段协助说明技术问题,而且可以在庭审的辩论过程中,针对随时出现的技术争议提出意见。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大大方便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技术问题的理解,确保仲裁庭的仲裁员在准备仲裁裁决时充分理解技术争议导致的争议焦点,为作出各方均能满意的合理裁决提供坚实的基础。
随着案件的标的越来越大,技术越来越复杂,同时仲裁员中具有技术背景的仲裁员人数的增加,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科学技术问题的澄清越来越重要,因此要求审理过程不单在法律专家之间进行,而且同时在技术专家之间进行。
尽管没有统计数字,笔者也注意到,在大部分涉及科学技术的争议案件中,都是由1—2名律师来代理的,这一现状说明技术专家作为仲裁代理人出庭的案件还不多,这与历史上的仲裁程序过于侧重贸易有关,也与参与仲裁案件的律师更多的是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理解仲裁程序有关。
尽管仲裁程序的这一优势目前并没有得到企业界的充分认识,随着仲裁知识的普及,相信更多的当事人认识到仲裁途径对于知识产权争议特别是涉及科学技术类争议的优势。
此外,仲裁程序本身的优势必须与仲裁机构本身的信誉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中的优势。
根据贸仲2021年度的报告,英国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公布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显示,“北京作为仲裁地对亚太地区、非洲地区、欧洲地区与中东地区的当事人来说具有较高的吸引力,其中在欧洲地区、中东地区和非洲地区,北京作为仲裁地的吸引程度超过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为30%、29%和32%(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为26%、27%和18%)。对中国的当事人来说,仲裁地的首选应为亚太国家和地区。与伦敦、巴黎等久负盛名的国际仲裁地相比,北京具有支持仲裁的法律和政策、国际化的商业流动性、以贸仲为代表的国际知名仲裁机构、高性价比的仲裁成本优势以及良好的配套措施与素质精良的仲裁员,值得当事人广泛关注”。
随着知识产权仲裁特别是涉及技术类的仲裁案件的增多,对涉及技术类案件的解决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更多的具有技术背景的专家加入仲裁员队伍中来,仲裁不限制代理人资格和人数这一优势将会越发显现出来,一定会吸引更多的技术类纠纷案件通过仲裁进行解决。
结合相关工作和实践,贸仲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努力:一是充分利用贸仲已有的经验优势、专家优势,结合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专业性强等特点,努力打造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中国品牌;二是要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争议解决实务开展深入研究,革新理念,拥抱技术革新,用创新的方式来保护创新;三是大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第一章 我国知识产权仲裁动态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仲裁立法现状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司法解释
四、部门规章
五、地方法规
六、政策性文件
七、结论
第二节 我国近年知识产权仲裁案件数据统计
一、近年新增专门知识产权仲裁中心
二、仲裁委员会受理知识产权仲裁案件的情况
三、分析与结论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仲裁员情况
第二章 国内外知识产权仲裁研究动态
第一节 国内知识产权仲裁立法成就与探索
一、知识产权争议的基本类型
二、学理层面不同争议类型的可仲裁性
三、国内立法层面关于具体争议类型可仲裁性的规定
四、国内知识产权仲裁立法成就
五、国内知识产权仲裁立法探索
第二节 境外知识产权仲裁立法成就
一、境外知识产权仲裁基本情况
二、普通法系主要法域的知识产权仲裁立法成就
三、大陆法系知识产权仲裁立法成就
四、结论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仲裁的理论研究趋势
一、知识产权仲裁之必要性
二、知识产权仲裁之理论研究梳理
三、知识产权仲裁之各国家和地区最新实践及发展
第三章 知识产权仲裁案件概览
第一节 知识产权仲裁案件特点
一、知识产权仲裁案件数量迅速增长
二、知识产权仲裁案件国际化因素突出
三、知识产权仲裁案件专业性突出
四、知识产权仲裁案件当事人对保密性有更高要求
五、知识产权仲裁案件更注重时效性
六、知识产权仲裁案件对抗性较低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仲裁案件热点及难点
一、知识产权仲裁范围问题
二、知识产权侵权与违约纠纷竞合情形下的处理难点
三、证据规则在知识产权仲裁案件中的适用
四、临时措施在知识产权仲裁案件中的适用
第三节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发展趋势
一、知识产权仲裁的发展存在良好契机
二、全球知识产权仲裁发展趋势
三、对我国知识产权仲裁发展的建议
第四章 国内外知识产权仲裁案例分析
第一节 商标领域仲裁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A医药公司与B公司商标许可协议争议仲裁案
二、案例二
某消防科技公司与自然人A、某集团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仲裁案
三、案例三
某家居有限公司与某商贸公司品牌代理合同仲裁案
四、案例四
深圳某K科技公司诉CTX公司及其股东商标侵权案
第二节 专利领域仲裁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中国A能源公司与中国B化学物理研究所技术合同争议仲裁案
二、案例二
Q医药公司诉H药业公司委托加工生产协议中的专利权属纠纷案
三、案例三
J通信公司诉P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第三节 标准必要专利仲裁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自然人A与中国B有限公司专利许可合同争议仲裁案
二、案例二
华为及关联公司诉康文森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
三、案例三
华为诉三星及关联公司以及深圳南方韵和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
第四节 著作权仲裁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韩国A公司与中国B文化发展公司委托创作协议争议仲裁案
二、案例二
中国A出版公司与中国B文化传播公司图书出版合同争议仲裁案
三、案例三
央视动画公司诉时代佳丽公司与大头儿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第五节 商业秘密领域仲裁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中国A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B医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争议仲裁案
二、案例二
A贸易公司与B科技公司执行复议案
三、案例三
某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与某自然人股权转让争议仲裁案
第六节 影视文化行业知识产权仲裁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影视投资合同争议仲裁案
二、案例二
中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收益权争议合同争议仲裁案
三、案例三
张某野等诉乐视影业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第七节 汽车行业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中国A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B汽车有限公司技术许可协议争议仲裁案
二、案例二
本田诉恒胜及其关联公司汽车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案
三、案例三
捷豹路虎公司诉江铃控股有限公司及达畅陆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第五章 贸仲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仲裁
第一节 知识产权仲裁的现状和未来
第二节 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仲裁:起点、发展与未来
一、国际知识产权仲裁现状概况
二、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可仲裁性问题的应对
三、开展中国国际仲裁规则下有关标准必要专利(SEP)纠纷仲裁问题
四、随区块链技术发展的涉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问题
五、结论
第三节 仲裁:商业/技术秘密类争议解决的优选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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