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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政策及解读汇编(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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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图书馆
  • ISBN:
    9787567808171
  • 出 版 社 :
    中国税务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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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际税收政策及解读汇编(2019年版)》在编写上具有“博中取精”的特点。在截至2018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国际税收文件中,选取了日常工作中使用较为频繁的88个重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对文件效力变化的新情况予以标注更新,同时对部分文件配以解读,力求简洁、实用。在结构上,《国际税收政策及解读汇编(2019年版)》分为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和国际税收政策两部分。其中,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税收政策按照业务类型分为:税收协定执行、特别纳税调整、非居民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服务与管理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五大类。
  同时,为方便读者随时、快捷检索文件,《国际税收政策及解读汇编(2019年版)》将上述截止日期内现行有效的全部国际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国已签署的税收条约文本等内容电子版作为增值服务赠送,读者可扫描封底二维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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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国际税收政策及解读汇编(2019年版)》: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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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税收基本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际税收政策
(一)税收协定执行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9月14日国税函[2009]507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2010年1月26日国税函[2010]46号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
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
解释》的通知
2010年7月26日国税发[2010]75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
题的公告
2011年3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2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
公告
2013年9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2014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
法》的公告
2015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6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
有关规定的公告
2016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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