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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常用法律法规汇编(2019版)
0.00     定价 ¥ 168.00
北海市图书馆
  • ISBN:
    9787510222993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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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常用法律法规汇编(2019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编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常用法律法规汇编(2019版)》分为综合法律法规、常用法律法规两部分。在常用法律法规部分,按照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节安排,收录该类犯罪常用刑事类法律法规、行政类法律法规,节选针对该类犯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条文,对指导此类案件办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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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常用法律法规汇编(2019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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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综合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10个刑法修正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常用法律法规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刑事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二)立案追诉标准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节录)
(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规范性文件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节录)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7.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后销售的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节录)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节录)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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