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董事会确定董事长的薪酬,它必须提前做出明文规定。这既不是一个事前的决定,也不是一个事后的监督。上诉法院刚刚规定,没有默认的同意,薪酬应该是全部的实际收入。
如果公司支付了一笔没有表决的报酬,董事会可以要求予以返还,条件是拿出错误做法的证明。
我们同时还强调,董事没有获得报酬和交通费的权力(第225-45条),由董事会分配的只有特殊的报酬。对于任务或特殊任命(第225-45条),可以扩大到董事平常角色以外。为了确认,这些报酬应该与实际工作相对称,否则,它们可以被算在福利待遇中,甚至被认为滥用公司财产而引起追讨。任何情况下,这个明文规定的公约置于监督程序之下,《商法》第225条第38款到第225-43条(法律公约)。
这是董事会一个重要的特殊权力,允许公司做出担保、保证和抵押(第225-35条c和第89、第90条)。对于“双轨制”股份上市公司还有提前获得允许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监督委员会允许董事会做出决定(第225-68条)。盏这样,除了银行或金融机构,如果他们没有事先得到许可,股份有限公司l的领导不能独自做担保。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在时间(最多1年)和金额上予以限制,这点在给予许可的同时已经做出了规定(第89条)。
不管这个许可是什么形式(临时的或每年的),它都应该被提前做出。不能进行修改,甚至股东大会也不能改变。当提前给出许可的时候,在法律第9条规定的条件是,许可必须规定它的期限,最多是1年时间。超过允许的限额,会使担保无效,就像没有许可一样。甚至母公司董事长做出的担保,即使是为了子公司的利益,但没有必要的许可,对于母公司来说,也是无效的。
当委托人超越了允许的金额界限时,无效性的处罚是很重的。因此公司授权那些做担保的人必须核实签字代表是否提前做了检查,否则,要追究签字人的个人责任。但根据做出担保的重要程度和最新法律规定的管理职务有可推卸责任的意思,会产生错觉。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