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
(一)禁止重婚
1.重婚的概念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已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应受到法律制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
2.重婚的形式
重婚在理论上分为两种形式:事实上的重婚与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作为实行登记婚制的国家,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上的重婚为数较少,因为结婚要办理登记,要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容易被查处。相反,事实上的重婚在现实中较为常见,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近些年以来,重婚现象在一些地区又开始出现,且呈上升的态势。一些人利用手中的金钱权势,无视法律,追求腐化的生活方式,公开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家庭稳定,甚至引发大量刑事案件。因此,对于重婚行为应当予以坚决取缔。
3.重婚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重婚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重婚的民事后果。重婚将会产生以下民事后果:第一,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家庭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第二,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第三,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2)重婚的刑事责任。重婚者应承担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有配偶者或明知对方有配偶但故意与之结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仅承担重婚的民事责任。《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军人婚姻,对破坏军婚者的一种处罚。这种处罚比对一般性的重婚罪的处罚力度要大,表现在:一是刑期长,二是同居即构成破坏军婚罪。
4.处理重婚应注意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要注意:
(1)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应承担重婚的法律后果,在法律责任上无轻重之别。
(2)区分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界限,前者构成重婚罪,后者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
(3)对于不同年代形成的重婚问题,要从实际出发,考虑重婚形成的原因、情节和后果,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①1950年以前的重婚。按照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婚姻法施行前重婚处理原则的规定》:在婚姻法实施前的重婚现象,是由于旧社会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所造成的,因此,我们一般是不加干涉的。如果当事人相安无事,法律不予追究;如果当事人特别是女方提出离婚要求,应准予离婚。妻、妾均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②1981年以前西藏地区的重婚。按照1981年西藏自治区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第2条的规定,对执行该条例之前形成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
③涉台婚姻中的重婚。1949年以后直到1981年前,海峡两岸长期隔绝。有夫妻关系的台胞和大陆的配偶无法通信,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在对待和处理这种因历史情况造成的“重婚”时,一是要在坚持大陆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掌握政策精神,灵活运用法律;二是要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现状,从维护两岸同胞的利益出发,不论在台一方或大陆一方再婚,均不以重婚论处。当事人不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④基于喜新厌旧,好逸恶劳,或传宗接代等剥削阶级思想而重婚的;由于反抗包办强迫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夫妻未建立感情,坚持要求离婚,得不到有关方面的支持,反遭到迫害,而外出与人重婚的;因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外出与人重婚的;在离婚上诉期内一方与第三者结婚的。对上述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一般不一律按重婚处理,而是根据个案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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