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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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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婚姻家庭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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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9049220
  • 作      者:
    潘新喆,赵跃先
  • 出 版 社 :
    四川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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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婚姻家庭法学》共分九章,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亲属制度。第四章,结婚制度。第五章,夫妻关系。第六章,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七章,离婚制度。第八章,收养制度。第九章,婚姻家庭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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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婚姻家庭法学》:
  (一)禁止重婚
  1.重婚的概念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已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应受到法律制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
  2.重婚的形式
  重婚在理论上分为两种形式:事实上的重婚与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作为实行登记婚制的国家,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上的重婚为数较少,因为结婚要办理登记,要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容易被查处。相反,事实上的重婚在现实中较为常见,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近些年以来,重婚现象在一些地区又开始出现,且呈上升的态势。一些人利用手中的金钱权势,无视法律,追求腐化的生活方式,公开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家庭稳定,甚至引发大量刑事案件。因此,对于重婚行为应当予以坚决取缔。
  3.重婚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重婚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重婚的民事后果。重婚将会产生以下民事后果:第一,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家庭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第二,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第三,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2)重婚的刑事责任。重婚者应承担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有配偶者或明知对方有配偶但故意与之结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仅承担重婚的民事责任。《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军人婚姻,对破坏军婚者的一种处罚。这种处罚比对一般性的重婚罪的处罚力度要大,表现在:一是刑期长,二是同居即构成破坏军婚罪。
  4.处理重婚应注意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要注意:
  (1)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应承担重婚的法律后果,在法律责任上无轻重之别。
  (2)区分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界限,前者构成重婚罪,后者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
  (3)对于不同年代形成的重婚问题,要从实际出发,考虑重婚形成的原因、情节和后果,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①1950年以前的重婚。按照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婚姻法施行前重婚处理原则的规定》:在婚姻法实施前的重婚现象,是由于旧社会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所造成的,因此,我们一般是不加干涉的。如果当事人相安无事,法律不予追究;如果当事人特别是女方提出离婚要求,应准予离婚。妻、妾均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②1981年以前西藏地区的重婚。按照1981年西藏自治区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第2条的规定,对执行该条例之前形成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
  ③涉台婚姻中的重婚。1949年以后直到1981年前,海峡两岸长期隔绝。有夫妻关系的台胞和大陆的配偶无法通信,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在对待和处理这种因历史情况造成的“重婚”时,一是要在坚持大陆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掌握政策精神,灵活运用法律;二是要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现状,从维护两岸同胞的利益出发,不论在台一方或大陆一方再婚,均不以重婚论处。当事人不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④基于喜新厌旧,好逸恶劳,或传宗接代等剥削阶级思想而重婚的;由于反抗包办强迫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夫妻未建立感情,坚持要求离婚,得不到有关方面的支持,反遭到迫害,而外出与人重婚的;因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外出与人重婚的;在离婚上诉期内一方与第三者结婚的。对上述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一般不一律按重婚处理,而是根据个案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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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
第二节 婚姻自由原则
第三节 一夫一妻原则
第四节 男女平等原则
第五节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第六节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原则
第七节 收养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三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制度概述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效力

第四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第三节 结婚的程序要件
第四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第五节 事实婚姻

第五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概述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第六章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节 婚生子女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第四节 继父母子女
第五节 人工生育子女
第六节 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七章 离婚制度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登记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四节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第五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收养制度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九章 婚姻家庭观
第一节 婚姻家庭观概述
第二节 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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