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无库存
人格权及其救济制度研究
0.00     定价 ¥ 43.00
员工书屋
此书还可采购10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62093763
  • 作      者:
    尹志强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2-01
收藏
内容介绍
  早期天赋人权说认为:权利不外乎人格或意思自由,他们都发端于人类自己所有的思想,从而使人身权与财产权在两方面达到同构。天赋人权说还认为,所有权是人格的延伸,所有权之上负载人性,因此,财产权始终不能与广义的人权分离开。根据法国早期的民法理论,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广义财产)是人格的表现,体现了人格与外部事物的联系,与人格共生共灭,因此“无财产就无人格”,也就能够得出“对所有权的保护就是对人的保护”的结论。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有关人格权制度的讨论集中于人格权法的地位、人格权的类型以及人格权的保护三方面,三部分内容既可统一对待又可分别论述。关于人格权法的地位,涉及民法典的体系和结构,属于独立研究课题;关于人格权的类型,因主题需要,也有必要进行适度的论述;本课题虽然也会涉及人格权法的地位,但主要还是围绕人格权的类型和人格权的救济制度展开讨论。
  首先,围绕着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民法学界在对债权编还是合同编、物权编的具体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地位等问题研究讨论的同时,也热烈讨论了人格权这一热门话题。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人格权方面的讨论和成果俯首即拾,有时甚至超出了民法范围。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关于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学者之间有截然不同的观点,而且即便立法部门明确要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理论界的反对声仍未有大量地减少;而对人格权的救济制度应完全置于侵权责任编还是分立于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理论界也有不同意见。其次,我国目前有关人格权的救济制度,立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冲突频出,民法实务中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差异巨大,在同一地区内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身份的不同,死亡赔偿金数额可以相差近百万。这些问题促使理论界必须找出解决办法,或者给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最后,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在享受到其所带来的方便、快捷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权利被侵害的巨大风险,个人信息被非法披露、利用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学者对此类问题的讨论也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所以随着民事立法工作的深入进行,有关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司法救济问题成为急迫需要解决的任务。
  人格权制度是有关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的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从民事权利体系角度分析,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基本的、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因为人格权是直接与权利者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对人格权的侵害就是对权利者自身的侵害,所以,人格权之保护是现代法律的基本任务,所谓“无救济无权利”,但权利是否能够获得救济以及获得何种救济,不仅是判断权利安全性的指标,更是法律完善以及法律在多大程度上被尊重的标识。只是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近代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或人格权方面的规定内容简约,虽然不能就此得出相关国家对人格权不重视的结论,但毕竟可供法院适用的规范有限,“对自然人的规范过于简单,因此没有涉及一些重要的人格权”,以至于不得不通过法官造法的方式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人格权救济问题,并最终通过修改法律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展开
精彩书摘
  《人格权及其救济制度研究》:
  2.人格权具有非财产性
  人格权在法律上首先并且主要体现人的精神利益和道德利益,人格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属性,而是与财产相对应的概念,其本身无法像财产权客体那样用金钱加以度量,也无法如同财产权那样自由利用、处分。在本质上,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当然,在现代民法中,之所以能够确立人格权概念,是民法将人的伦理价值从“人的属性”中剥离,使其“外在于人”,并进而成为法定权利的客体的结果。商品经济发展、成熟后,商品的品格早已突破经济范畴,而蔓延在整个社会的各个角落,越来越多的人的伦理属性,开始具有了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财产属性。一方面,随着生命科学的发展,人开始对自身的部分人格价值进行支配,犹如他们当初支配财产那样;另一方面,未经本人同意而支配他人人格要素的现象也出现了,从法律上看,这与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对于其物的擅自使用,具有相当的同质性。此时,传统民法中人格价值与财产的鲜明的对立开始模糊,人像拥有财产一样地拥有人格价值,已经不再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实际生活中,人格的商品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这表现在非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广泛扩大和适用的普遍性上;另外“消费主义”的商品主义观念中,消费的对象不再限于人身之外的物,人的自身要素如器官、组织等,随医学、生命科学的发达而逐渐脱离主体性而成为不折不扣的物,而肖像、姓名、荣誉这类标表性人格权客体原本就在某种程度上并非主体要素所必须,因而早已被商业化利用。在有些人看来,隐私的最大意义已经演变成一种可以交易的商品,在商品经济大潮的侵淫下,在一定的价格诱惑下,这些人往往倾向于抛弃隐私,更不用说肖像、姓名和荣誉。很多人已经不再热衷于追求仅仅是一个称号的荣誉,荣誉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才是最能打动人的因素。让人担忧的是有些民法学者也认为人格权的商品化是人格权发展的趋势,对于人格或人格权的商品化并无反对的意思,甚至认为人格权被确认为民事权利,在民法典中做正面规定,才能成为交易的客体,所以,人格权法也需要独立成编。
  对于上述现象,笔者认为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特征在现代大众传媒及消费社会的发展情况下,在商品销售或服务用途上确实存在财产价值,这种财产价值当然应归权利主体享有和控制,其价值在于人格权内容中的个人自主或人格自由发展。被利用的人可能是名人,也可能是不具备明显公众认知度的普通形象的人,因为形象普通并不必然意味着就能免受未经授权的商业利用,尽管那些可能寻求法律赔偿救济的多是名人或成功人士(当然,有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某一广告之前,有些人并不知名,恰恰是行为人的违法广告提升了这些人的知名度,使得公众能够因他们对广告产品的推荐而单独识别出他们)。但是,有关人格权的商业利用问题,各国的司法制度发展出显著不同的解决办法,在解决路径上的同一性较少。
  有人试图通过支配权特征说明肖像权、姓名权甚至隐私权在法定范围内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并有权有偿或无偿地允许他人使用,而这种使用突破了人格权不得转让的禁忌。
  ……
展开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人格人格权和人格权法
第一节 人格的含义
第二节 人格权
第三节 人格权的类型
第四节 人格权法的地位

第二章 人格权救济制度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人格权救济制度的体系
第二节 人格权救济制度的比较分析
第三节 人格权救济的原则
第四节 胎儿的人格利益及其损害的救济问题
第五节 死者的人格利益救济
第六节 民事权利之外人格利益救济的必要性分析

第三章 我国人格权救济制度分析
第一节 我国人格权救济的法律规定现状
第二节 物质性人格权救济制度
第三节 精神性人格权救济制度

第四章 人格权救济制度之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比较法上的考察
第三节 我国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参考书目
展开
评论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若您下单的图书有多卷册,请在确认订单时标明您需要的是哪一册,谢谢!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温馨提示:请使用员工书屋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