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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随身笔记:合同编(含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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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19041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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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从“讲道理”到“讲法律”——民法典新时代,典藏品质法规

收录民法典总则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新配套司法解释

遇事不慌,有法可讲,人人用得上的法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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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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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民法典》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强调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强调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要求。

为配合《民法典》的普法工作,本书以《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内容,通过细节精心设计和合理编排,为广大读者带来全新的阅读体验,帮助读者轻松学习掌握《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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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463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464条 合同的定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❶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❷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465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

❶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❷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66条 合同的解释规则

❶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❷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467条 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❶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468条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

相关司法解释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17号)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1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2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3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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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合同编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463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003

第464条 合同的定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003

第465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 003

第466条 合同的解释规则 003

第467条 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004

第468条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004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469条 合同形式 005

第470条 合同主要条款及示范文本 005

第471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 006

第472条 要约的定义及其构成 006

第473条 要约邀请 006

第474条 要约的生效时间 006

第475条 要约的撤回 006 

……

相关司法解释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1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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