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讲道理”到“讲法律”——民法典新时代,典藏品质法规
收录民法典总则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新配套司法解释
遇事不慌,有法可讲,人人用得上的法律书
日学一“典”,学习打卡设计
精心设计,合理编排,全新阅读体验,轻松“啃”完大部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民法典》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强调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强调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要求。
为配合《民法典》的普法工作,本书以《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内容,通过细节精心设计和合理编排,为广大读者带来全新的阅读体验,帮助读者轻松学习掌握《民法典》。
物权编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205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206条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❶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❷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❸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207条 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208条 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相关司法解释节录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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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司法解释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24号)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1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2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3条 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4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5条 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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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205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003
第206条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003
第207条 平等保护原则 003
第208条 物权公示原则 003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004
第209条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004
第210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004
第211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004
第212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004
第213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006
第214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006
第215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006
第216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管理机构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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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司法解释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1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1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1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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