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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重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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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227752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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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了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2021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根据刑事执行检察条线重点业务和工作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问题研究拟定了10个重点课题。
  课题研究初步完成后,第五检察厅将成果重新修订后定向征求了各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将相对成熟的课题成果陆续推荐到《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等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
  《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重点问题研究》就是主要相关研究成果的汇编,目前执检条线正充分借鉴成果建议改进和推动工作。需要说明的是,因为相关理论研究尚在逐步深化过程中,不少工作仍在总结经验和规律,所以这些研究成果在观点、数据、论证方法上均有待完善和深化,现在仅是对刑事执行检察重点工作的经验、问题及建议的阶段性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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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重点问题研究》:
  (二)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范围
  要准确把握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能范围,在应然层面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为出发点,对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基本规范性文件和刑事执行领域相关理论,才不至于出现理解上的偏差。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监狱法、社区矫正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主要包括:一是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是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是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是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是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七是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八是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九是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十是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从内容上看,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能范围非常庞杂,既有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执行活动监督,也有诉讼终结后的刑罚执行活动监督,还有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监督,缺乏体系上的归纳和梳理。
  2018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涉及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的规定体现在第20条第5-6项:“(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视角来看,这3项规定在内容上并不完全并列,而是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比如,一些诉讼活动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的,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监督同时也是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也会同时包括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的监督。为了进行体系化论证,本文根据现有职能从业务类别上将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分为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1.刑罚执行监督范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第6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从广义理解,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指判决、裁定、决定等能够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法律文书,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涉及的活动包括刑罚、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强制性手段以及一些具有程序开启和程序终结意义的诉讼活动等。但从立法本意来看,在刑事领域主要是指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或者说刑罚执行监督是对刑事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监督中的主要内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主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交付执行监督、死刑执行监督、监禁刑执行监督和非监禁刑执行监督。监禁刑执行监督包括交付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刑罚终止执行的监督;非监禁刑执行监督包括对社区矫正、刑事财产性判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监督。
  目前理解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定位存在的误区之一是将对刑事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监督等同于对刑罚执行的监督。的确,绝大部分刑事裁判等生效法律文书都会涉及刑罚问题,都会引起刑罚的执行,但除此之外,刑事裁判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还涉及对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60条)、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执行(《刑法》第37条),甚至还有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由于此类执行一般都是即时性的,不像主刑与附加刑那样有一段持续时间,故容易忽略。
  2.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范围。检察机关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目前主要包括对具有刑事羁押性质的拘留、逮捕措施和具有羁押措施替代性质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的重点之一是刑事羁押期限监督,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羁押必要性也一度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的重点,但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将这一职能调整为捕诉部门行使。
  从刑事执行检察职权履行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监督职权并不全面,一方面是由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脱胎于监所检察部门,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重点集中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缺乏关注;另一方面也缺乏明确的对强制措施监督的体系性制度依据。目前人民检察院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依据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第75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规定及第100条关于侦查监督的规定。从总体上看,关注点是羁押类强制措施的执行,但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条是第一编第六章“强制措施”中的最后一条,本条中的“侦查活动”当然包括强制措施的执行。其立法本意应是要求检察机关要对强制措施等侦查活动予以特别关注,也可以理解为对检察机关强制措施执行的监督作了概括性的制度安排。从内容和性质上看,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属于广义的侦查监督范畴,以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和控制侦查权为理论基础,与侦查监督的法律依据来源相同,但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的范围比侦查监督的范围更为明确,只不过检察机关对监督权行使进行内部配置时,基于便利性、工作量等因素由捕诉部门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来分别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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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事执行检察
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能定位与职权范围
一、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定位的应然分析
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履行的实践困境
三、厘清刑事执行检察的职权范围问题探讨
四、优化刑事执行检察职能行使的相关建议
派驻检察的职能定位
一、追溯历史:派驻检察是几乎与新中国检察制度并生的制度设计
二、正视现实: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改革完善派驻检察制度
三、把握趋势:加强巡回和派驻有机结合,推动监狱检察高质量发展
四、准确定位:派驻检察应发挥监督基础作用
五、明确职能:准确合理划定派驻检察职能边界
监狱巡回检察重难点问题
一、关于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的关系
二、关于如何统筹四种巡回检察方式
三、关于如何做好巡回检察和职务犯罪工作的衔接
四、关于如何做到“四个转变”
五、关于如何做好巡回检察整改工作
巡回检察的开展方式
一、巡回检察开展方式的总体情况
二、巡回检察方式运用的样本分析
三、巡回检察开展方式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巡回检察开展方式运用的意见建议
跨区域交叉巡回检察的工作机制
一、跨区域交叉巡回检察概述
二、跨区域交叉巡回检察的优势和不足
三、构建跨区域交叉巡回检察工作机制的基本导向
四、跨区域交叉巡回检察的几项重点工作机制
看守所巡回检察的探索与发展路径
一、派驻检察模式下看守所监督的现状分析
二、看守所巡回检察的动因
三、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工作的模式、成效及呈现的问题
四、看守所巡回检察创新发展的路径
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的工作机制
一、社区矫正检察模式的演变
二、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的必要性
三、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的价值属性和理念更新
四、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的路径设计
五、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机制建设
……

“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治理
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
指导性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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