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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模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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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105159185
  • 作      者:
    王俊峰,于传治
  • 出 版 社 :
    民族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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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俊峰,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兼职律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比较法学和国际经济法方面研究。在《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宏观经济研究》《贵州民族研究》《中国海商法研究》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多篇,主持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大连市社科联等多项科研课题,并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于传治,1977年生,法学硕士,高级律师,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为大连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专家顾问、法制委员会委员,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兼职教授,大连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荣获辽宁省优秀律师、优秀党员律师、优秀青年律师、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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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从交易过程中违约因素角度来看.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意外的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在情势变更时,一方当事人在利益权衡之下意愿的变更。对于前者,一般根据意思自由原则下所形成的合同条款分担风险,如果缺乏相应合同条款的约定,则诉诸公平原则;对于后者,情况则需要分类型比较。此外,在国际经济交易实践中还有另一种变相违约的情形发生: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D组贸易术语下。卖方在委托承运人途经漫长航程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时,如果买方基于履约不符宣告合同无效,将导致卖方承担运输、仓储等方面的额外成本以及货物价值贬损的额外风险,于是,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D组贸易术语的适用频率远远少于F组和c组贸易术语。
  当事人在交易契约达成之后发现可替代性的更优交易存在时,在不存在长期合作伙伴的信赖关系且没有顾及诚信原则的道德束缚情形下。很可能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违约。经济学理论中逆向选择①的存在使得这一情况的出现更为频繁。结合市场交易规律分析来看。通常情况下,善意履行交付货款的一方因被迫到市场上急需购买替代货物所遭受损失,与违约方将其货物以更高价格售出的获利相等。违约方很难获取高于此的额外利益。“如果他能够最终获取此种更高利益,他理应可以保留基于此种风险所得。”毕竟,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立场来看,这在无损善意履行方的前提下,使得社会资源得到更为充分的利用。而且,民商法作为法律部门的性质是定纷止争,而非惩恶扬善,也就是说,“一国的商法不应进行道德审判,或者谋求惩罚违约者”。于是,在注重经验主义的英格兰法官看来,在善意履行方主张损害赔偿时,违约方只需将善意履行方因急购替代货品所受的差额损失弥补即可。
  根据英美法。当出让人所提供交易货品的所有权被认定为不可交易时.出让人有两种补救方法可供选择:第一种是如果交易对象的所有权瑕疵不属于根本层面上的而仅仅是技术意义上的,则出让人可要求实际履行,但如果该瑕疵对交易标的价值造成显著贬损,则应在相应范围内将标的物折价销售:第二种是在合同实际履行之前,合同缔结阶段不对出让人的所有权提出更高要求,于是,出让人没有义务提供可交易的所有权。然而,受让人在合同履行前发现交易标的物所有权存在瑕疵导致其不可交易性,譬如发现第三人在其上享有地役权或抵押权,他并无权立即终止合同.不过他应当尽快将相关事实通知出让方,以便出让方能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将标的物所有权回复到完整状态,这就意味着出让人在合同履行期之前有进行补救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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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物权变动模式概述
第一节 物权变动模式内涵之辨
第二节 物权行为理论之分类问题
一、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二、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第三节 主要物权变动模式之考察
一、英美模式
二、法日模式
三、德国模式
四、荷韩模式
五、比较考察的结论

第二章 作为冲突规范适用前提的区分原则
第一节 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区分原则
第二节 几种模式的不同立场
一、德国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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