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马德斌教授认识有20余年,过去读过他的文章,这次读到他的这本围绕中国大分流发表的论文和书评的合集,有种耳目一新的感觉。这是一本需要时间精读和细读的书,现只能谈一点粗读后的简单感想。
这本书视野广阔、资料丰富、涉及面宽而又中心突出。仅从视野广阔来看,有三个方面特别明显:第一,中心是围绕大分流,但视野范围是中国、欧洲和日本。第二,涉及中国时同样具有这种特点,如这本书就关注了中国的财政、法律、货币、工资、物价,在缺乏更多的历史资料时,通过GDP、人的身高变化曲线等多种资料和方式勾画当时生活水平与人力资本的演进;在进行中日比较时涉及养蚕业、蚕丝业、手工业和工厂制度的比较研究等。第三,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了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特别是新制度经济学、计量统计和实证分析等。从研究方面看,点面结合、理论和实证结合、大范围和长时段的比较分析特点突出,随处可见。
马德斌教授这本书的第八、第九两章是探讨和比较中日两国19世纪之后走上不同道路,出现大分流的内容。我过去的博士学位论文中也进行过这方面的研究,不同的地方是我选择了中日两国两家典型轮船航运业企业进行比较,目的是观察分析中日两国在大致相同的时段学习西方、进行改革,但出现不同结局的原因。1993年我出版了《国家干预经济与中日近代化——轮船招商局与三菱·日本邮船会社的比较研究》一书,具体分析了中日两国两家代表性的轮船航运企业,即中国的轮船招商局和日本的三菱·日本邮船会社创办后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进而探讨中日两国走上不同发展道路的原因,得出的结论是两国政府对经济发展的不同干预方式、力度和目标,是两国走上不同发展道路且差距越来越大的重要原因,而两个国家采取不同干预方式的深层次原因,则是两个国家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国家上层领导人物的不同应对。所以我对马德斌教授这部分的分析内容很感兴趣。
在读了该书的这两章后,我感觉我们在主要观点上是相同的,虽然轮船航运业和丝织业是不同的两个领域,但是在分析两个国家发动改革、向工业化推进的主要动力和对传统社会进行变革的力量,都是来自两个国家的上层,也就是政府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一点,我们的看法是相同的。确实,两国在19世纪中叶时都是后发展国家,都面临西方强国侵略殖民的威胁。在启动两国经济结构进行改变、推动现代机器工业生产时,没有政府的推动,是很难进行的。但是,在这里,中日两国政府的推动力度、方式和要达到的目标,有很大的不同。日本的目标明确,是改变国体,是要通过努力,与西方“各个强国并驾齐驱”,因此当明治四年(1871)12月日本派出岩仓使节团赴欧美考察时,他们派出了大藏、工部、外务、文部、司法和宫内省的新政府骨干成员共51人,其中包括被誉为“维新三杰”中的二杰木户孝允和大久保利通,这个使节团相当于“日本行政部门的全体出动”。此后,历时一年零九个月,先赴美国,后转到欧洲,先后考察了英国、法国、俄国、德国等12个国家,寻找改变国体需要努力的方案和途径。
他们在考察时,痛感日本文明开化太晚,看到所考察国家“集数百年来收获蓄积之文明成果”,感到“灿烂夺目,始惊、次醉、终狂”,深感“我等确实不适应如此进步之世界”,因此奋起直追,自上而下地推进一系列促使国家改革的政策法规,如推动民间自由兴办实业,对某些重要领域实行奖励政策,如轮船航运业中的航线奖励、造船奖励、高级船员由日本人取代外国人的奖励政策等。为保证奖励政策落实到位和持久效应,还通过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书”等方式进行监督规范。虽然马德斌教授所举的养蚕业和丝织业中,政府高层的措施没有轮船航运业那么明显和具体,但在赴意大利考察蚕种改良、从手工缫丝改进到机器缫丝等方面,仍然可以看到日本政府发挥的重要作用。在这些方面,当时的中国政府就远远不及了,因为整个政府当时仍然停留在“中国政体文物制度,无一不好”,只是“器物层次”需要改进的层面,且政策的主要推动者并非整个政府,而是在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之中崛起的汉族督抚。这些汉族督抚又得不到满族统治者的完全信任,因此整个改革大多停留在省级及以下,既无全国通盘考虑、各自为政,也难以得到各个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更关键的是,没有放开民间自由兴办新式产业的限制,更谈不到鼓励和推动,没有从制度上进行改革,建立起一系列相互配套,包括财政税收、资金筹措、产权保护和稳定长效的保护鼓励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这是两个国家此后走上不同道路、出现大分流的主要原因。
一个明显的差别是:到1880年代后,日本已经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建立起一套鼓励、保护民间自由兴办实业的法律法规,并逐渐形成通过法律制度规范和引导经济改进与发展的体制。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看成在一个历史的平台上进行的话,那么,从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大体经过二十年,日本已经改变和摧毁旧有的平台,而建立起一个新的、仿照西方强国体制并通过这些法律制度规范引导日本经济社会发展的平台。在这个新的平台上,除极少数对国家具有极为重要利益的企业(如“国策会社”),通过具有明确“责、权、利”规定的“命令书”,实行直接的人事控制和方向把握外,政府不会直接干预一般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内部运行,干预的范围和措施都保持在制定好的法律制度层面,也就是通过法律制度来管理社会经济和企业发展。但是在同一时段,正如大家所知,中国的改变远未达到这个程度,还在既有的轨道中运行。
到这里,就出现一个可能很多人都遇见和思考过,但一直难以圆满解答的问题:为何中国政府不能像日本政府那样全面彻底地向西方学习,进行政体和制度的彻底改革?其中的关键和阻碍到底是什么?当初我从两国政府性质不同、两国历史文化传统也不同等方面进行一些分析回答,但自我感觉说服力尚待加强。
这本书里虽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我通过读这本书得到一些对这个问题的启示,如第192页马教授有以下一段话:“东亚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垂直的等级制帝国,欧洲则是由一些民族国家所组成的平行架构。这一根本性的差异对于我们理解现代工业革命在东亚传播的滞后乃至于中国和欧洲在早期的分流尤为重要。”
我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中央集权的垂直的等级制帝国”意味着中央集权垂直型的等级制对整个国家的控制,要远比“一些民族国家所组成的平行架构”严密、容易和有效,因此在出现新的改革苗头和实践,也就是“工业革命的传播”时,难度会更大,在原有的社会体制的活力尚未释放净尽就被外力强行打断时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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