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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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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216098953
  • 作      者:
    徐洁
  • 出 版 社 :
    湖北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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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洁,女,江苏南通人。2008年考入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先后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任职于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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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
  (一)服从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政法工作的总原则,这是由政党一国家的政治体制决定的,在第一节中对这一点已有说明,在此不赘述。对于法院的司法工作而言,服从党的领导是这一总原则的应有之义。党对司法系统的领导有两大方面:一是领导司法队伍的建设,二是领导具体的司法业务。其中,党领导司法队伍的建设为司法业务上的具体领导奠定基础。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为加强党对各项事务的领导,通过前文提及的列宁式政党组织嵌入国家机构中的模式,建立了以同级党委和政府为核心的双重领导体制,替代了原先的纵向领导体制。在毛泽东看来,这样一种“分工而又统一的一元化的方法,使一件工作经过总负责人推动很多干部、有时甚至是全体人员去做,可以克服各单个部门干部不足的缺点,而使许多人都变为积极参加该项工作的干部。这也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一种形式”。换句话说,政府的各个部门在不同层级都要受到横向的党委的统一领导。这样一种双重体制延续到新中国,成为新中国政法体制的基本架构。对司法系统来说,党对司法的领导主要通过政法委员会来实现。鉴于司法队伍建设的相关内容,如司法人员的选任与管理等已经有所阐述,这里集中论述政法委员会对司法业务加以领导的内容和方式。
  1.政法委的性质与职责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近三十年间,作为党领导司法的组织机构,政法委在其性质上发生过一次转变。具体来说,转变前后政法委性质如下。
  在1949年至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政法委是政府的工作部门。这一时期的政法委有三个层次:中央层面,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政务院下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等负责各行政事宜,其中,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地方层面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县级以上地方政权,二是县级基层政权。在大区、省、市三级政府内部设有政治法律委员会,县级基层政权则可以根据各地区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设立。建立政法委员会的,党通过在政法委建立分党组干事会(中央)和分党组(地方)的方式实现对相关政法部门的领导;没有建立政法委员会的,通过建立政法联合办公室(基层)、政法党组或党委政法口来领导政法工作。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政法委能以政府工作部门的性质对司法系统加以支配,主要在于那时司法与行政没有分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政法委在此之后的转变受到两条主线的影响:一是党中央对国家领导方式的变化,即党对国家的领导力度加强;二是五四宪法的颁布。首先来看第一条主线。1952年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央领导人逐渐改变《共同纲领》中确定的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共同纲领》并未将社会主义的构想纳入其中,就经济领域而言,制定的是混合经济的政策: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营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个体经济共存.旨在“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然而,在1952年9月24日召开的中央书记处会议上,毛泽东提出:“我们现在就要开始用10年到15年的时间基本上完成到社会主义的过渡,而不是10年或者以后才开始过渡。”在这一想法的支配下,同年11月3日的会议上,“消灭资产阶级,消灭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要求被提出来。就在毛泽东提出这一要求不久,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修订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取消对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税收方面的优待,在纳税上对公私经济一视同仁。这一“修正税制”事件受到毛泽东的高度重视,且受到了他的直言批评:“‘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口号违背了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修正税制事先没有报告中央,可是找资本家商量了,把资本家看得比党中央还重;这个新税制得到资本家叫好,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在这之后,毛泽东对政务院的批评开始升级。在这一背景下,1953年3月10日,中共中央做出了“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制度和党中央对政府工作的直接领导”决定(草案)。该决定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党组干事会,政务院各委党组直接受中央领导,并分管其所属的各部、会、院、署、行的党组。与该决议相呼应,1953年4月11日,中共中央西南局决议撤销行政委员会党组干事会,直接领导各部委党组,毛泽东对这一决议作出批示。至此,党的直接领导由中央推行到地方。从控制程度来说,党的领导力度增强了。
  再来看第二条主线。根据“五四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在国家基本权力架构上,行政权与司法权相分离,政府与司法机构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意味着,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构即政府无权指导司法工作。于是,从中央到地方,设在政府内的政法委员会皆被撤销。这一撤销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公检法等政法机构失去了党的领导。综合这两方面的因素,一来宏观层面党加强了对国家的领导,二来制度层面新的权力架构使得司法系统脱离党的领导。这时,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通过何种方式可以在党与司法之间建立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这一背景下,党对政法委进行了一次重构。
  1955年10月《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1955年8月1日给中央的工作报告》建议:“中央及省委和大城市的市委在可能时,应设立政法工作部。”次年,内蒙古自治区委成立政法部,中共天津市委于1957年成立政法工作部。195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的通知》,中央政法小组成立,在此之后,各省陆续建立省委政法部或政法领导小组,实现中共对政法的统一领导。这时,政法委的名称有所改变,其性质也由政府的工作部门转为党的工作部门,其职责:(一)管理干部;(二)检查党的决议、政策执行的情况;(三)管理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四)指导有关部门政治机关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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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缘起
第二节 文献综述
第三节 研究方法
第四节 章节安排

第一章 革命范式与人民司法传统的演绎
第一节 中国民族国家建立的合法性诉求与政权选择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政法逻辑
第三节 小结

第二章 理性化范式与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
第一节 “经济-社会”的理性化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
第三节 小结

第三章 道法二元结构下人民司法的现实困境
第一节 司法供需失衡
第二节 司法道义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张力
第三节 小结

第四章 新时代人民司法传统的功能审视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现代革命及其现代性再思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再定位
第三节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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