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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程序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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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71919184
  • 作      者:
    顾尧
  • 出 版 社 :
    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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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顾尧,男,1977年出生。哈尔滨开放大学政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主讲课程包括证据学、商法、经济法学等。本科毕业于黑龙江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东北林业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黑龙江省法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哈尔滨市政治协商会议理事、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龙江讲坛”主讲人、初级社会工作师、中华志愿者协会黑龙江省代表处常务理事、ESB认证教师(双创教学)。
  作者以法的经济分析为一般性思维工具,在充分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理论与实务进行了深入和广泛的研究,侧重对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涵摄和构造思维的持续观察。对于法的实践理性之一——法心理学体系的建构进路完成了初步展开,在表现为多元化价值判断动态均衡的社会行为中锚定收益化的底层逻辑和行动策略。
  作者与他人合著《公平交易执法研究》《监狱法学》(教材),在各级各类期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多项,主持完成的《证据学诠析》单机版多媒体课件获“东方燕园杯”全国多媒体课件三等奖,主持完成的《证据学》网络课程被评为2015年度国家开放大学精品课程。2012年黑龙江省第三届社会科学学术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国家开放大学第二届文法类教师论文评选一等奖、2015年全国微课(程)一等奖、2017年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第二十二次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成果一等奖、2018年黑龙江省第六届社会科学学术年会优秀成果一等奖、2018年第八届“视友杯”中国高校电视奖二等奖、2020年黑龙江省第七届社会科学学术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2021年大学生创新创业省级金奖铜奖各一项,国家级铜奖一项。
  荣获2003、2004年度哈尔滨优秀律师称号,2008、2010、2011、2013年度哈尔滨市优秀教师,2011年度哈尔滨市杰出青年岗位能手,2014、2016年度哈尔滨市“强师德、树医风、塑形象”活动先进个人,2015年哈尔滨市“身边好老师标兵”,2016年哈尔滨市“身边好老师”,2016年残疾人教育优秀工作者,2017年“黄炎培职业教育奖”杰出教师,2017年“四有”教师,2018年国家开放大学优秀教师,2022年“国家开放大学优秀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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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程序建构》:
  公法与私法协动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相关学说发展至今的新的理论高度,不但对未来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引,而且力图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中最大化地发挥私法救济与公法救济各自的特点与优势。消弭彼此之间的不适应,塑造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的共同价值追求。其最终形成的结论是建立在区分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三个相互联系的法域基础上,将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导致的个人环境权益(人身及财产)被侵害而提请的救济途径归属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将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导致的公共利益的被侵害而提请的救济途径归属于环境公益诉讼这一特殊的民事程序;将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导致的纯粹的生态环境自身损害而提请的救济途径归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指定部门的行政管辖范畴,即通过公权力的行使进行规制。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论断也得到了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的积极响应。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颁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5年开始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6月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将不属于个人权益和社会公益的因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导致的纯粹生态环境自身损害,纳入到公法规制范畴,明确了对这一类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提起救济途径的主体资格为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最终完成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的完整架构。上述政策与司法解释同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民法全面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第58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内容,着眼点是特定的环保组织因环境污染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请求权)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划分为三个相互之间紧密联系的不同层次。
  第一层次,民事救济,依据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关环境污染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相关内容,着眼点是民事主体因个人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请求权。
  第二层次,公益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标志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式建立,也终结了当个人环境权必然涉及到公共环境利益领域时,应当以个人权利主张直接替代公共利益,还是保持对权利边界的审慎克制的态度,以及公权力是否对此进行规制以遏制个人环境权的无限扩张的学界争论。
  第三层次,依据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所规定的不涉及民事个体和不特定民事群体的狭义的生态环境损害,着眼点是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人民政府的指定部门对给生态环境自身造成损害的“磋商前置”的诉讼请求权。至此,行政机关拥有了自己专属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制领域,不再轻易介入生态环境社会公益救济的范畴,而生态环境社会公益救济则完全依赖于私法规范。因此,构建完整规范、逻辑自洽的生态环境社会公益救济的民事特别程序就成为体系内部层次划分结果的应有之意。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原理突破了传统的侵权救济理论,以此消除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的法理障碍。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环境领域内的作用已经被实证所证实,在我国确认这一制度的第一要务就是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我国法律从传统侵权理论的基础上承认了环境权主体的法律存在,享有环境权不受侵害的法律保护。传统的侵权理论中的侵权构成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事实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过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就无法确定相对人,侵权的损害就没有了责任对象,权利救济必然落空。而且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强调的是事实的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内在的、最紧密的联系,推定的因果关系一般不构成对权利的侵害。根据各国现行的通说,因果关系要具有“相当性”,认为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发生同一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有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间有因果关系。王泽鉴先生提出,相当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构成,它们是确认因果关系的两个阶段。“条件关系”采用“若无,则不”的必要条件检验规则,即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相当性”表述为,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有鉴于此,环境权的保护不适用传统侵权理论,理由如下:一是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具有损害结果的不确定性和非实时性,在影响范围广的同时,欠缺行为的指向性和针对性,即被侵害的不是某一个或者某几个人,而是一些人或者一群人,二是损害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是必要条件规则,而是“若有,则可能有”的模态判断,即无法在概率上推算精确的盖然性。如大面积空气污染,有的人直接住进医院,有的人身体好没有更多异常感觉,但实质上健康状况和寿命可能因此被影响了,还有的人可能终身都没有出现任何不良症状,三是环境权与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区别就体现在它的权利保护范围更加广泛,而且许多从传统意义上认定为间接影响的事实同样也存在着侵犯环境权的可能。我国法律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利害关系”,无须继续讨论“直接因果关系”的实体法意义,在起诉阶段就已经把公益诉讼原告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决公益诉讼问题,首先就要解决诉讼权利主体的资格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复杂性为私法与公法的同时介入提供了逻辑上的依据,公法与私法的协动在这一领域并不是相互冲突,而是相互补充的。其逻辑展开也非常清晰,民事个体因为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人身和财产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以社会组织名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被授权的行政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因为纯粹的生态环境损害导致生态环境自身的影响而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诉前磋商”,并在磋商不能的情况下,自己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保护诉讼,履行自己管理国家交付的生态环境的职责。囿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必须强调多管齐下、协调统一的合作模式,以此来解决公法与私法的冲突,并协调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在同一个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行为中的相互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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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从环境权保护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嬗变
第一节 围绕着《欧洲人权公约》的扩张性解释
第二节 生态环境权的证成与法学语义中的生态环境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历程
第四节 国外环境立法概况
第五节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程序建构的不同进路

第二章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思想的萌芽与制度初创
第二节 适应国际环境法发展的我国环境立法进程
第三节 生态文明指引下的中国特色生态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发展历程

第三章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理论发展与理论创新
第一节 从“环境保护”到“生态环境保护”的内涵演化
第二节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是履行国家职能的具体表现
第三节 自然资源被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范畴
第四节 敦促传统民法和侵权法的价值转向以契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目标
第五节 风险社会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分担方式
第六节 对以往环境理论的梳理与生态环境损害概念确认前后的学理研究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第一节 宪法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引作用与具体制度的实现
第二节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制建设
第三节 立法规范与社会关系的供给-需求分析

第五章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公益诉讼的构成要素
第一节 公法私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融贯理论与实践中协同
第二节 原告主体范围与甄别被告的可诉性
第三节 民事救济与行政规制在程序内衔接
第四节 自由裁量结果的利益均衡导向

第六章 生态环境损害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第一节 疫学理论对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启示
第二节 降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许可标准
第三节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及范围的合理化
第四节 侵害行为人诉讼证明责任范围的扩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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