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案例与原理教程》:
一、处理理由
第一,关于被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可知,政府采购法,系其上位法。现代沃尔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完全依托行政规章裁判有悖于法及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等事项进行审查和处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关于被诉处理决定实体合法性问题。《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财政部已经基于现代沃尔的投诉事项,对被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作出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现代沃尔公司认为财政部未有效履行法律及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处理义务,相关证据不具有真实性等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三,关于被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性问题。关于财政部调查采取何种方式的问题,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书面审查是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一般程序,是否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等,属于财政部门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裁量的事项,财政部的调查处理方式,并无不当。除超过法定期限外,财政部已经履行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并无其他违法之处。鉴于被告已经基于原告的投诉事项,对被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原告认为被告未有效履行法律及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处理义务之主张,不能成立。至于被告是否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中标供应商进行查处,以及认定政府采购合同无效等,均明显不属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的审查事项。而且,鉴于现有证据证明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因此本案亦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撤销合同的适用条件,被诉处理决定的处理结论并无不当。
二、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法条释义
明确调整范围是《政府采购法》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直接关系到本法的适用范围和行政力度。本条从采购地、采购人、采购资金、采购形式、采购项目和采购标的等方面,对本法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采购项目均为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中国,政府采购政策与市场是统一的。政府采购是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各级政府要相互配合,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如果多层次立法,不仅难以形成合力,还会导致政策不一致、政治政策多元化,降低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性。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迟早会开放,而且是基于全国的开放,而不是以地区为单位。因此,必须统一规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然而,统一立法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法。它应该是统一和灵活的。根据本法规定,政府采购的目标、范围、政策、方式和程序是统一的,但制定配额标准、确定集中采购目录等具体实施办法,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当然,地方政府作出这些规定时,不得违反本法的有关规定。
鉴于政府采购中客观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况,本法其他规定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已作了必要的例外规定。第一,军事采购。根据有关规定,武装力量也是国家机关。但是,考虑到我国军事采购的特殊性,军事采购的管理和实施办法,依照本法有关原则另行制定。第二,招标人利用国际组织贷款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进行政府采购,贷款人、资金提供者与中方的协议对具体采购条件另有约定的,可以适用该规定。第三,紧急采购或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第四,香港、澳门地区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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