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主体视角的法治文化建设研究》: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空间维度
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文化的特殊性与普遍性关系,是建构法治文化必须思考的问题。文化蕴含着一个社会中普遍认同的价值观、态度、信念、取向和见解,不同的文化显示出价值观、信念上的巨大差异。文化的多样性决定了无论主张“文明的冲突”或是“文明的共存”①,任何一种文化都必须面对自身文化与其他文化的关系问题。现在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步入了法治的轨道,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从来未曾吸取外国经验或借鉴外国模式者极为少见。以全球化的眼光来看,国家、地区之间的法律文化、法治文化相互影响和借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不能回避域外法治文化,这就决定了法治文化的主体性建构必然要认真地对待中国与世界、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现代法治肇始于西方,西方自古希腊时期就形成了法治的初步理念,这些成为世界法治文化的智慧源泉。例如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②,已成为法治文化的经典法谚。即使在中世纪,法学家和宗教学家也极力主张法治对国王权力的限制,使人人遵守法律的观念成为社会共识。近代以来,西方法治文化实现了民主基础上的更新完善,从17、18世纪开始逐步以理性、正义为基础,将严格制约权力的理想转为现实,到19世纪已经逐步将法治的规则、要素和经验制度化。当代的法治实践中,通过法治解决实际社会问题、回应社会需求已经成为法治文化的发展趋向。随着新大陆的发现和西方殖民地的扩张,西方国家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不断地向世界输出法律,使西方的法治文化与市场经济一起向全世界扩张开来。在过去的1850年到2000年间,法律全球化的三次浪潮均是西方法律思想向全世界的输出。①一方面,法治文化作为一种文明形式,是西方贡献给世界人类文化的宝贵资源;另一方面,由于非西方国家近代以来基本处于法治文化的输入国,无形中有将西方的法治文化等同于世界法治文化的倾向。事实上,西方法治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法治的内涵表述、组成要素都几经变迁,一直处于不断调整的状态。近年来,世界上非西方国家的法治也逐步形成和发展出各具特色的法治文化,成为世界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意识到如果仅仅将西方法治文化简单抽象为几个原则和价值观念,进而将其推定为世界法治文化的标准,是一种不成熟的观念。如果世界法治文化的概念能够成立,其内涵必定应当是世界的,而绝非仅仅是西方或东方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十分鲜明的自身特色。由于制度完备、礼法一体和德主刑辅等特点使中华法系所代表的中国法文化屹立于世界法文化之林。但是种种因素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未能生发出现代法治的因子。从清末修律以来,中国开始了一条模仿、借鉴世界法治经验、逐步实践摸索的法治文化发展路线。清末开始广泛吸收、借鉴了包括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西方法治文化,新中国成立以后吸收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文化和苏联法律文化,改革开放之后复又翻译、学习了广泛的世界法治文化。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中国法律文化原有的特色往往被视为痼疾和糟粕,是应当予以改造的阻碍法治形成和发展的滞后性因素。无论是清末修律时的礼法之争,抑或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发展的外来资源论与本土资源论之争,都显示中国的法治文化在世界法治文化的交往中,长期缺乏主体性意识和文化自觉。
从空间维度上来说,当代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有着现实的问题场域,直接指向如何在中国与世界、中国与西方的关系中看待、评价、总结中国正在发生的法治实践,如何在法治文化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对立统一中定位中国法治文化的主体性,如何在法治文化主体性的基础上实现中国与世界的统一。
三、法治文化建设的时间维度
传统与现代的关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关系是建构法治文化必须重视的。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的现代化进程始于西方,并且逐渐席卷整个世界范围。现代化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经济、政治、法律、生态和文化无不接受现代化的洗礼。法律现代化的最突出表现正是法治从神治、人治、德治等方式中脱颖而出,成为人类现代治道的主要方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以人治为价值核心的法律文化,其诸多特点和理念均与农业社会相得益彰,而恰恰是这些特点使其与现代社会工业化、商品化的需要形成隔阂。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国的法治实践都在致力于剔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的不利影响。而我们今天的法治文化建设,应当对这一现代化进程中传统与现代关系有更清醒的认识。如何处理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如何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博大精深,以其鲜明的特色在世界上独树一帜并广泛影响了东亚地区。一些典型的特点,例如德主刑辅、礼法结合、义务本位、权尊于法、执法原情①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极为适应传统农业社会的。自周朝起,中国就提出以明德慎刑的思想缓和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至汉朝明确了德主刑辅的二元社会控制手段,并沿着道德为主的轨道对法律制度进行设计,强化百姓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中国传统法律通过立法、法律注释和春秋决狱等方式逐步实现引礼入法,将儒家精神注入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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