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法典》颁布以来,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研究便成为民法学研究的重要主题之一。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权利内容、权利行使,学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和辩论,并形成了存在巨大理论分歧的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等观点,由此导致当前学界尚未形成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纠纷解决方案的共识。在我国学界积极探索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同时,社会实践层面悄然出现了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消解的现象,主要表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服务协议削弱、排除网络用户实际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否认民事主体享有网络虚拟财产权,并在民事主体的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拒绝提供法律救济。例如,法院以加密货币并非法定货币为由拒绝承认加密货币为财产权客体;将网络打赏中的虚拟货币视为网络服务的一部分,否定虚拟货币的独立地位;将网络店铺视为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否定网店经营者享有财产权益;等等。社会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消解的现象表明,当前社会和司法界尚未认识到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型财产的数字经济社会已经来临,网络虚拟财产相关利益主体尤其是网络用户享有的合法财产权益并未得到充分的认可与保障。
对抗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消解最有力的方式是构建科学合理的网络虚拟财产权,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归属、内容、行使与救济。本书认为,在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缺失、网络虚拟财产基础理论尚未成熟的背景下,一条较为合理并务实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构建路径是:基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方式、实质构成、价值来源、利益需求,以网络虚拟财产所在平台的网络服务协议为基础性法律依据,具体构建不同网络场景中的网络虚拟财产权。需要注意的是,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构建必须要破除以绝对排他的所有权为设计范本的思维定式,互联网经济作为共享经济的本质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构建既要满足多元主体的利益需求,也要为多元主体的权利行使划定界限。因此,本书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构建采取双重权利的构建模式,在网络用户与网络平台之间进行谨慎的权利义务配置,以此确保双方享有有限的同时又是维护自身利益所必要的网络虚拟财产权。
当然,作者深知,网络虚拟财产权的这一双重权利构建路径一定会受到其他学者的质疑和批评,相对于当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本书构建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双重结构似乎有点诡异,甚至有些怪诞。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有不少好心的朋友已经严肃地向我指出了这一构建模式在法律理论上的缺陷以及在行使中可能面临的冲突。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相较于传统的财产类型,网络虚拟财产本身足够新奇,已足够令人诧异!如果历史上那些才智超群的法学家穿越到现代,面临令人眼花缭乱的网络世界和网络虚拟事物时,或许也会因为该如何将自己创建的精密法律理论适用于网络世界中的虚拟事物而感到困惑。但是,作古的先贤不会穿越到现代,我们则必须要利用有效的规则和制度应对互联网世界的现在与未来。因此,基于社会实践的现实需要,在既有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大胆进行法律制度创新,似乎是我们这一代法律人必须要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宿命。就本书而言,作者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就书中不成熟的观点和错误心怀真诚地接受各位专家的批评指正,望不吝赐教,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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