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进司法民主
近代的西方政治民主理论的发展,分权、制约、民主、参与等理念的建立,为陪审制度在近代的巩固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各国陪审制度创立史看,现代陪审制度首先是以政治制度的面目出现的,它被赋予了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对抗封建社会等不合理制度的民主功能。作为人民对抗不合法政府的手段,创立于革命时期的现代陪审制度的核心理念是权力制衡与限制,强调民众应该直接参与司法过程,参与分享司法权力,同时监督司法权力。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陪审制度让其接受与其性别、社会地位、种族或经济状况相同的“同阶层陪审团(陪审员)”的审判,是保障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从陪审团(陪审员)的角度而言,公民与法官一同参与案件的审理,通过行使司法权的方式把自己的意愿反映到立法和司法中,从而分享了一部分司法权力,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达到治理国家、实现人民主权的目的。①
(二)促进司法公正
公平与正义是司法制度追求的最大目标。司法公正的要旨在于司法机关审理每个具体案件的程序是公正的,而且其就每个具体案件所作出的裁决是公正的。公民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审判活动对保障个案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随机性和人民陪审员审判的隔离性,保证了人民陪审员与其所审判的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排除感情色彩渗透的主观臆断,从而以旁观者的身份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保持客观性和中立性,这样的审判程序运行下产生的审判结果能得到当事人的普遍认可,从而避免审判不公而带来的当事人不服,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平稳运行。近几年,诸如社会反响强烈的“天津赵春华案(射击摊大妈被判刑案)”和“于欢案”等,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个别人民法院在处理某些案件时偏离了朴素的常识,部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存在怀疑。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民众朴素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情感与法官的理性思维相融合,克服了法官的不良习惯和职业偏见,使案件处理得更合情合法,从而实现了实质的公正。同时,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民众,其身份与当事人相同,较法官而言,更具亲和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及时了解当事人的立场和观点并将之传递给法官,更有利于当事人与法官的沟通和理解,减少误会和偏见,提高判决的公正性和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可度,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①
(三)提升司法公信
在审判实践中,或多或少地出现过行政权干预司法的现象,尤其是个别地方的地方保护主义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严重的干扰。而且,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干扰和干预都是暗箱操作,职业法官受制于人难以完全抵制。而陪审团(陪审员)的地位独立,既不属于法院也不代表任何政府机关,只是凭借自己的经验和良知对案件作出判断和裁决。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行政权力及其他因素对审判权的影响。同时,陪审团(陪审员)参与审判,将人情事理与法官的法理思维有机融合,容易获得公众对国家司法权威的认同,提高判决的公信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陪审制度虽然限制了法官的审判权,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裁判活动起到了保护作用。正如托克维尔所言:“表面上看来似乎限制了司法权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却在加强司法权的力量;而且,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官,都没有人民分享法官权力国家的法官强大有力。”①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除具有上述功能外,还具有司法监督和法治教育等功能。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防止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徇私枉法,促使法官严行慎为,公正司法,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参与陪审有利于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全民参与式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当于给公民提供了普法教育课程。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前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进行公平正义的法律职责再教育,在法律专家的指引下,运用科学的思维逻辑将法律知识与生活常识良好结合,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每个人民陪审员每一次的参与经历就是一次良好的法治思想教育和行为规范指导。久而久之,这样的法治教育不仅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有效提高了公民的法律素质。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具有不可忽视的教育价值,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潜移默化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有力地维系了法治社会的平稳运行。
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过程中提高公民政治权利参与度,能够推进人民民主在司法审判中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参与行使主权的重要方式,也是反对司法专权、保障公民自由的重要机制。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力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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