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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背景下中国特色法院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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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32519
  • 作      者:
    吕芳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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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吕芳(曾用名,吕方),1970年出生,法学博士,国家法官学院教授,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第1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工作。
  个人学术研究方向为法律文化、司法制度、行政法以及婚姻家庭法。
  出版专著:《中国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叩开法院之门——中国立案法治化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译著:《最高法院的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在《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论坛》等期刊报纸发表论文40余篇。发表于《社会科学家》的《婚姻家庭的法理学基础》,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首届优秀成果奖”。
  主持课题三项,分别是:2011年中国法学会自选课题“中国婚姻家庭法律的变革”: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信息化背景下中国法治变革”(13BFX011);2020年北京市法学会课题“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之首都诚信法文化研究——以司法公信力为切入点”,均已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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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信息化背景下中国特色法院文化研究》:
  作为事实性陈述的司法公正,关涉的是联系。从这个意义上,人民群众与司法者,构成了一个论证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中,所有的论证都应该是被允许的,其目标是通过合意建立起对公正的共识和承认。为达成此目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所谓常识性判断,主要源自参与者情感和行为中所包含的重要伦理和道德因素。当下社会中的很多伦理观或道德观,在其根源上,是与某些特定的生活境况相联系。如“彭宇案”中,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所论证的“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实际上挑战了当下为人们所美誉的助人为乐的道德观念,这种论证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就很难达成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共识。不过,也有可能,某种伦理学或道德判断起初往往是由纯粹直觉产生的,起初的情感会决定起初的表态。基于这种可能性,司法者需要把握的是,通过论证,将伦理上的判断纳入理性的范畴,即这种情感表态可以进行控制和辩护。以“许某案”为例,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许某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将取款机定性为金融机构,是司法者认为该行为是严重的盗窃行为的“前见”在起作用,但一般群众的伦理直觉则感觉:被害人有过错、许某是弱势群体、许某无主观恶意性等,认为判决过重。该案再审维持了盗窃金融机构罪的定性,同时对许某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就是对群众情感表达的一种回应。调查显示,大多数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还有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电梯劝烟猝死案”,一审法院认为,段某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段某猝死,这个结果是被告未能预料到的,被告的行为与段某的死亡虽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向段某家属补偿1.5万元。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从裁判者角度而言,应该是最初的纯粹的道德直觉,认为只要这样就能够达成公平正义的结果,但忽视了社会参与者对吸烟行为的常识性认知,即电梯内不能吸烟,予以劝阻,无可厚非,但劝阻方式仍然须适当。二审法院就抓住了“劝阻方式是否超出必要限度”进行裁判,判决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段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心脏疾病发作,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审判决没有引用“公平原则”,只是从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行为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说理与分析,在法理上站得住,在情理上也获得了公众的认可。“老人电梯吸烟被劝后突发心脏病猝死案终审认定劝阻者无责,引起了舆论的一致好评。该判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增进社会道德方面,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其次,应尽可能地提供案件的事实材料。基于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对实质正义的不懈追求,当下法院文化中也一直有一种文化现象,即对事实的认知优先于规范效力。法院审判行为更多建立在以真正事实为中心的真实主义上,而非法律真实的辩论主义。真实主义不仅仅满足于从说服力竞技的层面把握事实,而把对真相的追究作为法律上的义务甚至绝对化。具体表现,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案件基础的事实,不仅是法律构成上的事实,而且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当事人沉默权被忽视,有错必纠原则导致既判力相对化。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被强调,而且法院可以不受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和范围限制调查取证,当事人的一些处分权,如撤诉权受到限制。这种文化实践经由最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达到新的格局,七人陪审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负责事实审,法官负责法律审。这恰恰是司法正义获得民众认可的最为关键的改革。另外,基于我国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能力普遍较弱这一现状,在基层法院审判中,尤其是广大农村的人民法庭,应适用一些简单便捷的司法审判程序和审判方式;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当事人,应尽可能地运用当事人能够理解的司法审判语言。
  最后,论证过程应该由公正的程序来框定和保障。有研究表明,程序方面有四个因素是人们判断何谓公正的核心要素,分别是参与机会(发言权)、论证场域中的中立性、权威的可信度以及人们尊严受到尊重的程度。所谓参与机会,是指人们在不同的场合,一旦有机会就如何解决问题或冲突发表意见和建议,就会感到受到了较为公正的对待。所以中立性,是指权威(法官)是否具有真诚性、中立性和客观性。所谓可信性,是群众判断有关权威人士(法官、调解员等第三方)是否仁慈和谨慎,是否关心他们的境况、心境和需要,是否考量他们的意见并尝试善待他们,以及是否想要公正对待他们。调查数据显示,对于权威可信赖的判断,往往是影响人们判断权威所采取的程序是否公正的主要因素。所谓获得尊严的对待和受到尊重,与人们所希望获得的结果并无实质性关联,但人们地位得到认可的重要性,却与冲突的解决存在特殊的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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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法院文化建设
第一节 法院文化理论基础
第二节 法院文化建设历史
第三节 法院文化建设进入新时代

第二章 信息化背景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
第一节 从信息到信息化背景
第二节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
第三节 智慧法院建设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司法改革与法院文化变迁
第一节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历程
第二节 司法改革塑造法院新型组织文化
第三节 信息化建设催生新诉讼理念、司法思维

第四章 新时代法院文化建设新高地
第一节 法院博物馆、院史馆、教育基地
第二节 “公众开放日”与挂职、研修、实习生制度
第三节 法院文艺
第四节 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章 以功能论为视角的新时代法院文化理论建构
第一节 “文化上墙”与法院文化符号的表达
第二节 法院精神、院训及其他
第三节 法院文化建设的技术化手段
第四节 司法礼仪
第五节 人民法院的工作责任

第六章 面向未来的中国特色法院文化
第一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二节 以筑牢司法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为己任
第三节 建构自信、开放的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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