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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注解与配套(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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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36628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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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  专业导引。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  实用注解。对《职业病防治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专业解答。

●  配套规定。在《职业病防治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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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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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注解

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本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所以,本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本法以职业病防治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也就是说,无论是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本法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就应当适用本法。

职业病是劳动者因从事特定的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这里的劳动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只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职业病活动而产生的疾病才属于职业病,而自由职业者、农民等自我雇用的人员在职业活动中产生的疾病不属于职业病,不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

应用

1.政府机关公务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官兵等一些特殊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是否可以适用本法

政府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受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调整,不属于劳动关系,这部分群体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疾病尽管也与其职业活动有关,但不属于本法的直接调整对象。根据本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及部分事业单位等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另外,中国人民解放军官兵与军队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军队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86条第3款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2.哪些疾病属于职业病

职业病是一种法定的疾病,其分类和目录也应当相应地由法律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规定。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根据本法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公布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这是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定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10大类132种。

配套

本法第86条;《劳动法》第2条;《劳动合同法》第2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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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政府机关公务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官兵等一些特殊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是否可以适用本法

2.哪些疾病属于职业病

第三条【工作方针、机制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职业卫生保护】

3.劳动者具体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4.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5.工会发现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干预

第五条【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6.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是否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

第六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本条规定是否意味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越过用人单位去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

8.哪些人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9.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如何寻求救济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技术政策措施】

第九条【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第十条【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条【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标准】

10.哪些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流程是什么

第十三条【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前 期 预 防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一般义务】

12.企业是否可以制定自己的职业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程序如何

14.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应当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5.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包含哪些内容

1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如何进行评审

第十八 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1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包含哪些内容

20.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重点监督检查哪些事项

第十九条【特殊作业管理】

……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012年4月27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3月9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2020年12月31日)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4月27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019年2月28日)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13年12月23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21年1月4日)

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4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31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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