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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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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2098355
  • 作      者:
    雷磊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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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雷磊,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学者”、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2020)。德国基尔大学(2008-2009)、海德堡大学(2015-2016)、瑞士弗里堡大学(2011)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迄今为止独立出版专著5部、独著或主编教材6部、译著18部,并于《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台大法学论丛》《政大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110余篇。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后期资助、北京市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教育部青年项目等数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青年项目,教育部重大课题、司法部重大项目十余项。
  曾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六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入选2013年北京市高校“青年英才计划”、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培养计划,入选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2016-2018)、校法理学与公法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负责人(2018-2020)。
  科研方面,曾获中国法学会“法学优秀研究奖”三等奖、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孙国华法学理论青年优秀学术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中国法学会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论文二等奖、第三届和第九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三等奖,多次获得校“青年教师优秀科研成果奖”“科研突出贡献奖”“年度核心论文奖”等。教学方面,获第五届北京市高等学校青年教学名师称号(2021),主讲课程《法学方法论》入选首批国家本科课程(2020),和教育部“拓金计划”示范课程,登录“学习强国”平台。主讲课程《法理学》入选第二批国家本科课程(2023)。多次获校学校“优秀教师奖”“优秀教学奖”“优秀研究生导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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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四十年来,法理学的体例与内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法理学(第二版)》在体例结构和一些内容细节上都不乏作者的个人见解,但大体上还是贯彻了学界通说(除非作者十分肯定特定通说存在讹误)。因为编写教材毕竟不同于撰写专著,当恪守谨慎保守之态度,呈现成熟稳健之定见。所以,对于一些作者尽管有疑问,但尚未完全思考通透之知识点,还是保持了原貌。但也许在数年、乃至数十年之后,由于思考路径的转变和学理工具的更新,现有法理学的知识图景将彻底更新,也未可知。故此,读者诸君切不可将法理学视作一静止不变的教条体系,而应将它看成是提出和争辩法学基本问题的“场域”,以及告诉我们既有的思考止步于何处的“信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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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理学(第二版)》:
  二、法的社会作用
  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主要从法本身来入手的话,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则主要从法的目的或价值的角度来切入。按照从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法的社会作用主要包括如下五个:
  1.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在纠纷的解决方式上,人类社会经历了一个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转变。原始社会的族群之间发生争端时,进行的是“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血亲复仇,救济权操控于私人之手(受害者或者其亲属、同族人)。但这种方式会带来无休无止的重复报复和族群对抗,很容易陷入无序的局面。国家产生之后,垄断了暴力的使用,实现了在一定秩序范围内和平解决的状态。这是一种有组织的暴力垄断基础上的和平,而法就是这种和平的体现。法的整个运行过程都是在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上进行的,它不仅用一套专门的组织和程序去和平解决私人间的纠纷,而且通过事前的公布和威慑去控制纠纷的发生。
  2.保障社会整合。社会整合指的是社会成员至少在某些方面保持一致,以使得社会能够有效运转和维系下去。所以,整合功能是为维持社会的存在所必需的。法只调整行为,不调整思想,这就决定了法对社会的整合方式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对社会的整合方式不同。它通过保障人们外部行为的一致性,来建构稳定的社会关系,避免社会解体。这种整合方式符合现代社会的特点。现代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之处,在于它是一个“陌生人社会”而非“熟人社会”。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是一个以乡村本土为底色的社会,一个人生于斯长于斯,从小到大乃至死为止,都在与亲人朋友打交道。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法律是没有多大的作用余地的,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依靠的是道德、习俗、约定俗成的规约等。但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现代社会已进入到大规模的陌生人社会阶段,我们大量的活动都在与陌生人打交道:工作、就医、养老……现在资讯发达,我们可能几分钟后就知道世界上某个角落发生了什么,却一辈子都不认识住在商品楼中对门的人是谁。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是没有办法依靠同一套道德、习俗、约定俗成的规约去处理他们之间的问题的,依靠这套东西也无法实现社会整合。能够依靠的只有法律规范,法的基本预设就是要为陌生人之间的行为和关系提供准则。它并不像道德规范那样要求首先实现人们在观念上的整合,进而实现行动的整合,而是径直要求实现行动的整合即可。
  3.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任何法都有制定它的人所输入的价值目标,而法的实施换一个角度看也是在促使法所承载的价值目标的落实,法的实现则是这种价值目标的实现。不同国家、不同法律的价值目标会有所不同。例如,《美国联邦宪法》序言只有短短56个英文单词,中文可翻译为:“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盟,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而中国的《宪法》序言包括十三段,一千余字,其中第七段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内容非常不同,但作用是一样的,都在于促进各自认为最重要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当然,这一程度实现的程度取决于法所设定的价值目标与社会共识的契合程度。
  4.维护社会秩序和和平。国家是一种有组织的政治社会,而法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秩序。法的首要任务在于防止无政府状态和暴力。换言之,秩序是法的基础性价值,只要存在法及其运作,就存在秩序,无论这种法从特定正义观来看是善法还是恶法。如果将秩序同样视为正义的组成要素的话,那么就可以说,法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正义。
  5.推进社会变迁。在特殊历史时期,法会被作为推进社会变革的工具。我们将这样的时期称为“新政”时期,如美国的罗斯福新政和我国清末的新政时期。在这些时期,变革往往是从社会上层开始的:首先是社会的精英人士认识到了变革的需要,然后促使政府改弦更张以推动整个社会的转变。因此这种变革模式往往是政府主导型的,而通常情况下,法律就会成为这种变革模式所借重的主要手段。例如,从清末开始,我们经历了翻天覆地的社会变迁,而从中也可以大体梳理出一个主线,那就是从器物的变革(洋务运动)到制度的变革(维新变法),再到思想的变革(五四运动)。通过法律的社会变革就属于这第二个环节,一直持续至今。但无论是哪种变革,都具有非常强烈而一致的目标取向,那就是救亡图存、民族独立富强,修法制律亦不例外。但从这个角度看,这也造成了强烈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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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法学与法
第一章 法学
第一节 法学的历史
第二节 法学的特征
第三节 法学与法理学
第二章 法
第一节 法的名称
第二节 法的特征
第三节 法的作用

第二编 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三章 法律规范
第一节 法律规范概述
第二节 法律规则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四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部门
第二节 法律体系
第五章 法律秩序
第一节 法律秩序概述
第二节 法律秩序的结构
第六章 法的效力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时间效力
第三节 空间效力
第四节 对人效力
第七章 法律关系概述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八章 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九章 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一节 权利
第二节 义务
第三节 责任
第十章 法律事实
第一节 法律行为
第二节 法律事件
……

第三编 法学方法论
第四编 法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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