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排他行为是指一家企业与另一家企业进行交易的意愿取决于后一家企业或者只与前者交易(独家购买),或者从前者那里购买大量所需的产品(毕晓普和沃克,2016)。在实行反垄断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各国法院与执法机构因为担心排他行为会导致“市场圈占”(MarketForeclosure)现象,所以对排他行为采取严厉态度。在这一时期,法院与执法机构比较关心排他行为对市场的封锁程度,而不是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但是并没有明确的界限来衡量排他行为对市场的封锁程度,法院与执法机构也极少考虑排他行为是否有促进竞争的效果(吉尔伯特和黄昆,2020)。即便排他行为所影响的交易量仅占市场总量的1%,依然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20世纪50年代以来,上述观点被芝加哥学派的学者猛烈抨击。这种抨击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其一,基于简单的价格理论或垄断模型,芝加哥学派认为理性的企业不会出于反竞争的原因而采取排他行为;其二,芝加哥学派认为排他行为可以提高效率,这解释了企业为什么签订排他性合约(温斯顿,2007)。
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对反垄断理论的发展与全球反垄断执法、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续理论研究普遍致力于研究排他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提高效率,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排挤市场竞争,违反反垄断法。本书首先对相关观点进行系统梳理;其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新兴业态的排他行为与新兴形式的排他行为进行研究。
2021年以来,我国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并对阿里巴巴、美团的“二选一”行为进行了处罚。许多研究都表明,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与当前许多反垄断规则和工具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契合(于立,2020),但鲜有文献就数字经济等新兴业态下的线上排他行为进行研究。本书通过理论模型对新兴业态下的线上排他行为进行了初步探讨,就如何客观看待线上平台的排他行为、如何平衡数字经济发展与治理进行了研究。
近年来,实践中亦涌现出诸多新兴的企业竞争策略,如条件折扣、最惠国待遇等,这些行为被认为构成了事实上的排他行为,并可能产生排挤竞争的效果。然而,各司法部门未对类似行为为何及如何危害市场竞争达成共识。不同法院间、法院与执法机构间,甚至同一案件中不同法官间常常产生相左意见(钟洲和王麒植,2018)。以条件折扣为例,一些法官与执法者依据“是否迫使竞争对手低于成本定价”来判断条件折扣是否违法,他们认为只要条件折扣不导致竞争对手低于成本定价,就会促进竞争而非危害竞争。另外一些法官与执法者则认为,即便条件折扣不导致竞争对手低于成本定价,也可能诱使消费者与垄断厂商进行独家交易,进而排挤竞争对手。前者将条件折扣视为一类特殊的掠夺性定价,后者将条件折扣视为一类特殊的独家交易协议(Moore&Wright,2015)。那么,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类似条件折扣的策略如何影响竞争与福利,当前排他行为的规制路径或范式是否适用于这些可能构成“事实”的排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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