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张某从王先生处借款7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以北京某别墅区三栋别墅作抵押,借款抵押的别墅分别登记在李某、谢某、丁某名下。抵押合同上有李某、谢某同意以其名下房产为张某借款抵押字样,但是没有李某、谢某的签字盖章;以上三栋别墅的产权证都放到王先生处保存。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张某消失,王先生欲实现抵押权。王先生焦急地问我,他的抵押权能否实现?我告诉他,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前二栋别墅抵押,没有产权人表示同意的签名盖章,抵押合同不成立;第三栋别墅抵押,张某用他人名下的房产做抵押,未经产权人同意,抵押合同不成立;案涉三栋别墅均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因此,王先生的抵押权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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