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句读》:
前述分析建立在不存在市场交易成本的假设之上(第三、第四章是明确假设,第五章是默认假设)。显然,这种假设非常不符合实际。为了进行市场交易,人们有必要发现谁愿意进行交易,告诉其交易意愿和交易条件,与之进行谈判以达成协定,以及签订契约,执行必要的监督以确保契约条款得到遵守,等等。这些交易操作通常具有极高的成本②,必定会阻碍许多交易得以实现;而在价格机制没有成本的情况下,这些交易就能够得到实现。
在前述章节中,当处理市场重新配置法律权利的问题时,我认为只要这种重新配置可以提高产值,市场就会完成这种重新配置。③不过,为此必须假设不存在市场交易成本。一旦把实现市场交易的成本考虑进去,显然,只有当市场重新配置权利所增加的产值大于所需要的成本时,这种重新配置才会得到实现。①反之,如果市场重新配置权利所增加的产值小于为此所需要的成本,法院授予禁令救济或赔偿救济就会终止这种重新配置,而这种重新配置在市场交易没有成本的情况下一定能够实现。在这些情况下,法律权利的初始界定确实会影响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②权利的某种配置可能会比任何其他配置带来更高的产值。不过,除非这种权利配置由法律制度确立,否则,由于只通过市场来改变和重组权利以实现相同配置的成本太高,这种权利的最优配置以及更大的产值就永远不可能实现。界定法律权利过程中的经济学思考将在下一章中进行探讨。在本章中,我将把权利的初始界定和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视为既定。
显然,如果某种可替代市场的经济组织能够以比市场更低的成本实现同样的结果,采用这种经济组织就会提高产值。就像我在许多年前所解释的那样,企业就代表这样一种可以替代市场交易并组织生产的经济组织形式。③在企业内部,各种相互协作的生产要素之间的单独交易不复存在了,行政决策取代了市场交易。于是,无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达成交易,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就能够完成。拥有大片土地的地主在把他的土地投入到各种用途的时候,必定会考虑到各种生产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土地净产值产生的影响,于是各种生产活动之间的协商谈判就不会存在。④一幢大楼或者某个给定区域内几处毗邻地产的所有者可能会采取同样的处理方式。实际上,用我们早先的术语①来说,企业将会取得所有参与者②的法律权利,并且生产活动的重新安排不是通过契约重新安排权利来实现,而是通过行政决策以决定权利应该如何行使来实现。
当然,不能由此断定通过企业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一定低于为其替代的市场交易成本。不过,如果签订契约非常困难、如果在契约中书写各方的利益诉求(例如,可不可以产生某种噪声或气味,以及数量大小如何)必需一个冗长繁杂的文本,并且人们想订立一个尽可能长期的契约③;那么,在许多解决有害影响问题的场合下,采用建立企业或扩大现有企业生产规模的方式也就不足为奇了。④只要企业的行政成本小于为其替代的市场交易成本,并且重新安排生产活动带来的收益大于企业组织这些生产活动的成本,这种解决办法⑤就会被接受。我不必再仔细分析这种解决办法的特点,因为我在我先前的文章中已经对此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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