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水资源税相关内容,与改革相衔接
资源税法保留了与水资源税相关的内容,并作出完善,体现出与水资源税改革进程相衔接的特点。
资源税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对“开发应税资源”征税,为改革预留空间
资源税法中,将征税范围的表述扩展为“开发应税资源”。为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将森林、草原、滩涂等其他资源品纳入征收范围留出空间,也避免了以后出现制度障碍
●规范减免税政策,促进资源集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根据税制平移的原则,实践当中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被纳入了资源税法。现行的资源税减免政策既有长期性的政策,也有阶段性的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资源税法通过,保持现行资源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做了适当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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