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西藏特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研究》:
3.1.1主要内在动机
西藏农业经营体系的形成离不开良好的培育机制。为了更好地研究西藏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培育现状和发展特点,这里先对西藏城乡二元结构的演变进行介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西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西藏农民也拥有了自由选择生活地域的权利,部分农牧民为了追求更多的收入开始寻求分业经营,离开家乡去城市务工或做生意,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西藏旅游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西藏农牧民进入拉萨等大中城市,做起了导游、餐饮、出售手工业产品等工作。西藏农村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也出现了劳动力不足、农牧业产量减少等情况。同时,在市场经济的塑造下,西藏传统的小农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牧民逐步脱离了以往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开始寻求通过销售多余的农产品以实现农产品的商品化。为了更好地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产品的内在品质价值和附加价值便成为农牧民的现实选择。在西藏调研时了解到,西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主要内在动力来源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西藏农牧民对商品价值和自身社会价值的认识的改变。他们对经济利益存在强烈追求,希望通过经济地位的提高获得自己的社会地位。他们已经不满足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尤其是部分致富能人的出现,更提升了农牧民对改变现有家庭生产方式的内在诉求。通过走访日喀则昂仁县合作社农牧民得知,他们之所以自愿申请加入农村合作社,就是看到了合作社能够带领他们学习先进的种植技术,帮助他们提高市场经济意识,助推产品的商品化水平,可以实现脱贫致富。事实上,西藏农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不但改善了西藏农村生产关系,促进了西藏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了西藏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集约化生产和适度规模化经营进程,延伸了农业产业链条,提高了农业产业比较效益,而且促进了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示范带动了广大农户转变经营观念增收致富。
3.1.2外在政策支持
我国合作社法颁布以后,西藏非常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意见,包括《西藏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西藏农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作社示范章程》《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方案》以及《西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等,意在着力提高西藏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绩效,切实推动西藏农村生产方式的转变。在加快农机化的进程中,西藏农牧厅制定了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优先补贴办法,把农机合作社、农机联户组织及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优先补贴对象,对其购买农机农具给予最高50010的补贴,这一措施极大地提高了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购置农机具的积极性。2012年以来的历年西藏农村工作会议均明确提出,要积极培育西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建设西藏高原特色农畜产品基地,大力扶持一批高原特色品牌,选择性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参与西藏特色农牧业开发和农畜产品深加工,大力延伸西藏农产品的产业链和附加价值,继续推动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经济组织等规范发展、做大做强,成为西藏农业产业化的排头兵。
西藏还积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不遗余力地发挥农业补贴政策和财税惠农效应。如2014年执行财政部规定“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为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的发展,专门发布了《西藏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出售的农业生产资料等产品免征印花税②。西藏对有突出成绩的合作社还进行鼓励,比如对从事畜禽养殖项目的合作社,达到标准化养殖场要求的猪舍,扩大再生产的给予每平方米50~70元不等的财政奖励,对从事西藏特色种植业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5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400元,连续奖励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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