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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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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50440050
  • 出 版 社 :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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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了体现经济法法律的时效性,本次修订着重于内容的调整、更新和补充:一是删去了原第二章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内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取代“外资三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将原第三章内容合并入第二章;二是修改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税收法律制度等部分的内容;三是为了顺应电子商务和科技金融发展的需求,增加了《电子商务法》的内容以及对互联网金融等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
  第三版教材具体分工为:教材的统纂、定稿由西华大学卓武扬教授完成;彭景(西华大学)修订第1章—第6章,柳秋红(攀枝花学院)修订第9章,李西臣(西华大学)修订第7章,冯茜(绵阳游仙区法院)修订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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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经济法(第三版)》:
  一、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为筹集资金依法向社会公众或特定人销售证券,投资者用其资金购买证券的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
  依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发行可作不同分类。根据证券发行对象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根据证券类型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股票发行和公司债券发行。根据证券发行方式是否借助中介机构,证券发行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根据证券发行条件的确定方式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议价发行和招标发行。根据证券发行价格同证券票面基金的关系,证券发行可分为平价发行、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
  (二)股票的发行条件
  1.新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行条件
  我国《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①公司章程;②发起人协议;③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④招股说明书;⑤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⑥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根据《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新设立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①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其发行的普通股票限于一种,同股同权。③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④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⑤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⑥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⑦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该条例第九条还规定,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发行前一年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②近3年连续盈利。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公司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2.增资发行的条件
  增资发行,又被称为新股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对于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②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③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④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依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证券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了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具体为: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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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与原则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与法律渊源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节 公司法

第三章 破产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程序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与保全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八节 合同的责任

第五章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节 反垄断法
第五节 电子商务法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第七章 金融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银行法
第三节 证券法
第四节 保险法
第五节 票据法

第八章 税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流转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九章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法
第三节 劳动合同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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